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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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构成了现在各国破产法的整个体系。破产重整制度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来的,但是与前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所谓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从其定义我们可以看到,重整制度不仅仅以债权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还要求积极的挽救破产企业,使其得以再生。而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则比较单一,其最终目的就是债权债务的清偿,不会过多考虑到债务人的死活,也正是由于二者追求目标的单一化,决定了其在当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不会有太多的发展空间。“经济全球化”预示着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国家与国家的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多,他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一旦企业陷入困境就选择破产清算或和解,所产生的连锁反应,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我们难以估计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企业有一线希望我们就要积极的挽救,争取使影响降到最低,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显然做不到这一点。而破产重整制度恰好设计了挽救企业的措施,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成为了现在各国破产法发展的重要内容。破产重整制度是现在各国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其为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政治局势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是基于此,各国破产法将重整制度作为其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国自然也不例外,为了与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同步,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正是由于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刚刚设立,所以要对其加以了解,就必须通过介绍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本文中,使用一个章节对各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历史及构建加以介绍,笔者认为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破产重整制度的脉络,通过对各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和评析,有利于我们加深对其了解,同时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儿,预示着其成长道路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同时也是一个舶来品,这就要求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及时作出调整,加以完善。本文提出了关于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在立法、实际操作和配套的救济制度三方面的问题,对其进行了阐述和论证,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一一提出了建议,期待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发挥它在现在社会应有的作用,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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