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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世界各国相继进入老龄化社会,随之而来的是全球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而由世界银行倡导建立的养老金制度三大支柱的思想为各国所接受。从1991年开始,我国在补充养老保险中进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某些尝试,并于2004年开始大力推进该制度的建设。时至今日,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初具规模,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底子薄、经验缺乏等原因,企业年金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企业年金的组织运行模式——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则是问题最严重的制度之一。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简单说来就是将企业年金用信托的方式进行组织运行。笔者从两种法律制度各自的法理基础及相互融合的角度入手,对企业年金信托制度进行分析探讨,旨在针对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现存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重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为增加文章的说理性,笔者用多种方法研究该问题,具体包括:1、归纳演绎法。在说明企业年金信托的概念、性质、特点、存在问题等问题时,综合借鉴各家各派的观点,最后拟从中找出最为合理的观点且分析其合理性,再结合自己对于该问题的见解将其表述得最为完善;2、实证分析、社会分析的方法。在提出缺陷的时候,将问题放在实际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现实地探讨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目前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完善方案;3、资料整理、文献研究法。从网络、图书馆、教材、报刊杂志等各种渠道收集资料,加以整理形成自己的有用素材,利用已有的文献中的内容,在论文中引用这些具有材料使论文更加饱满和具有说服力;4、学科交叉法。研究比较西方国家在该问题上的不同立法情况,结合本国实际,兼容并蓄,优化组合,实现问题的合理解决。
经过科学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由于基础法律的欠缺以及制度构建时未能兼顾两种制度各自的特点,使得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冲突。对于此,笔者主张加强立法并实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为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笔者建议在法律中规定受信义务概念并具体化该义务,使企业年金信托制度中相关主体均受该义务制约,以实现彼此制衡、保护受益人受益权的目的。面对理论和实践中企业年金受托人虚位情况,笔者建议减轻受托人转委托责任,限制委托人权利,从而将受托人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对于组织架构,笔者要求重新分配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格,保障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均衡框架。鉴于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殊性质,笔者主张建立职工受益人行权机制,切实维护受益人受益权。希望以上问题、建议的提出,能够对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立法有所裨益,最终达到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