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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的修改,我国证据制度日趋完善。新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强化了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并且通过完善一系列制度来还原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如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了更全面地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新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一方面还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在客观上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同时,为了便利当事人完成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新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申请权,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意见及其适用的一系列完善具有积极意义,但关于这些意见的修改如何在新民事诉讼法中有效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证据制度的设想。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鉴定意见进行概述,主要介绍了鉴定进入民事诉讼、成为民事诉讼证明方法的过程,以及鉴定意见的概念及特征,并对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予以分析,强调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提出证据是完成其承担的证明责任、避免败诉风险的重要途径。第二章首先对我国鉴定意见的实践发展历程及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鉴定结论予以阐述,然后对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的修改进行分析,并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形成的鉴定意见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新民事诉讼法中适用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鉴定启动设置不当、未规定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第三章介绍了民事诉讼鉴定意见在域外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我国的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鉴定意见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四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鉴定意见的完善设想,即首先要确立权利平等、权力制约及程序正当原则,然后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如限制法院司法鉴定启动权、强化法官释明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