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事人的陈述是法院居中裁判、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作真实的陈述,可以节省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时间,促进案件高效的审理以及作出公正的裁判。反之,就容易导致法官对相关案件事实产生错误的判断,影响诉讼程序的有效开展,最终影响司法权威。本文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含义、表现、以及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当事人虚假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一种不诚实的陈述行为,本文所探讨的是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而不包括执行程序。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故意陈述虚假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矛盾陈述。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理论基础有:一是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要求。当事人履行真实义务是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之一,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是落实真实义务的体现;二是保障司法公正的要求。当事人真实陈述是法官发现案件事实并据此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础,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三是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能够减少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查明案件事实上花费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四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法官将法律适用于真实案件事实后作出的裁判结果,民众才会信服,司法公信力才会得以提升。第二章对我国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阐述。一方面,本文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指出了现行立法缺乏规制虚假陈述的完善措施以及缺乏对受害方的救济措施的问题。另一方面,本文结合司法案例,阐述了当下民事诉讼法和刑法领域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现状,实践中法官对虚假陈述制裁率低,对当事人虚假陈述涉及的刑事罪名有虚假诉讼罪以及诈骗罪。在第三章,本文分别从法律的角度以及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对我国当事人虚假陈述规制的完善。法律规制的完善应当从民事诉讼法、民法以及刑法三个方面进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制有完善当事人具结、宣誓制度,强化当事人出庭制度,完善当事人询问制度,启动法院伪证调查制度、完善罚款制度。民法的完善措施主要是要求虚假陈述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刑法为修改现行《刑法》305条、306条的适用范围来规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当然,法律的规制是一方面的手段,禁止当事人虚假陈述也离不开社会综合治理。这就需要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注重提升社会公民的道德意识,与此同时也可以完善个人诚信档案。法院可以考虑在其内部对公民建立诚信诉讼档案,将诚信诉讼档案和目前的个人信用记录相连接,构成一套完整的个人社会诚信系统,注重加强社会诚信系统和司法强制措施相联动的机制,以减少和打击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