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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国家之间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也日益增加,但是当各国把缔结的税收协定适用于具体问题时,却常常产生不同的结果,从而引发出国际税务争议。国际税务争议的出现,不仅损害了跨国纳税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各国的经济交往,并且阻碍了国际经济的自由发展。因此,国际税务争议的有效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一直以来,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的传统方法是当事国之间的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相应的国内法程序(税务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相互协商程序作为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的一种外交方法,充分尊重了当事国的主权,解决手段灵活,处理的争议范围广泛,因此,相互协商程序对税务争议的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相互协商程序先天的缺陷性日益暴露,于是许多国家开始寻求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的新方法—仲裁。目前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的仲裁程序有两种,一是国际税收仲裁,二是国内税收仲裁。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以国际税收仲裁为主,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像美国)就采用过国内税收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税务争议。事实上,国内税收仲裁为国际税收仲裁的完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2007年OECD财务事务委员会在由其确立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中,就吸取了美国国内税收仲裁的有益经验。相较于相互协商程序的优点,仲裁已成为各国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的一种良好选择,并逐渐形成趋势。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国际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也相应地需要完善。本文详细阐述了国际税务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及其最新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税务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立法探索。全文约三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概述如下: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动因,同时简要介绍了各国国际税务争议仲裁的立法情况。第一部分为“国际税务争议与仲裁概述”,具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阐述了国际税务争议的概念,分类以及两类国际税务争议的区别,同时指出,在一定条件下,两类国际税务争议之间可以转化。第二层次介绍了“国际税务争议解决原则”: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管辖权原则,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以及促进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原则。同时对这三个原则作了具体的阐释。第三层次是“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方法”,本段重点阐述了相互协商程序的内容,并指出其天然的缺陷性:1.缔约国只有义务“设法”解决争议,而没有义务实际解决争议;2.相互协商程序没有时间限制;3.主管当局往往将案件“打包”处理;4.纳税人不是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而且税务机关的协商结论一般也不公开。然后引出仲裁的概念,对国际税收仲裁的分类、特点分别作了具体阐释,明确指出国际税收仲裁不仅不会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还体现了公平的价值理念。同时也简略地说明了国内税收仲裁的情况。第二部分为“关于国际税务争议的国内仲裁法制——以美国为例”。写作这部分的目的是为了说明美国在实践中也将国内的税收仲裁方式适用到部分国际税务争议案件的解决中。美国的国内税收仲裁制度很特殊,仅适用于事实性的争议,而且仅适用于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转让定价方面的争议。该部分介绍了美国国内的两种税收仲裁形式:美国税收法庭规则第124条所规定的仲裁规则和由美国国内收入署发布的税收仲裁规则。文章先介绍这两种规则的基本内容,然后加以评析,最后指出美国国内税收仲裁制度为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第三部分为“关于国际税务争议的国际仲裁法制”,具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早期的国际税收仲裁立法”。首先介绍了双边税收协定中的仲裁条款的特点,然后介绍了多边税收协定中的仲裁条款的特点——以欧共体《仲裁公约》为例,最后对两种仲裁条款加以评析,指出早期的国际税收仲裁立法的不足。第二个层次是“国际税收仲裁立法的发展”,该部分分别介绍并评述了IFA、ICC和OECD三大国际组织制定的税收仲裁制度,重点是2007年OECD财务事务委员会《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方法》的报告。第四部分为“建立我国国际税务争议仲裁制度的构想”。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的国际税务争议解决措施:国内法措施和国际法措施。国内法措施介绍了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和税务诉讼程序,并引用了泛美卫星公司的税收案例加以说明;现行的国际法措施仍然是相互协商程序。然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说明了在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具有可行性。最后就建立我国国际税务争议仲裁制度提出了五点建议:1.相互协商程序是仲裁的前置;2.明确仲裁的审理范围;3.建立公正的仲裁程序规则;4.赋予仲裁裁决一定约束力;5.完善仲裁监督机制。结语部分申明了对待国际税务争议仲裁的正确态度:仲裁不能代替相互协商程序,而是相互协商程序的补充。最优的方法是将两者结合,从而促进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促进国际经济的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