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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虚假作证的主体不仅仅只包括证人,鉴定人也有虚假作证的可能,但证人证言是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往往发挥着诸如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形式所没有的重要作用,故本文论述的虚假作证主要针对的是证人虚假作证的情形。在市场经济发展,个人权益保护意识增强的社会背景下,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虚假作证问题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社会信任危机的环境,以及证人本身的情感、利益等因素导致证人虚假作证的现象层出不穷,然而我国对于民事诉讼中虚假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是很明确。故研究民事诉讼中虚假作证问题,是对社会法制环境更加公平的努力,也是维护司法公正,贯彻法治精神的表现。论文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实践案件为例来进行探讨,以求可以为完善民事诉讼证人虚假作证问题提供些许建议。本文通过分析安徽大学生扶老人事件,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虚假作证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审查机制、行为处罚、对受损方的救济等几个方面。笔者在借鉴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以及分析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并予以借鉴后,对规制我国的民事诉讼证人虚假作证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引言,对本文研究内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本部分主要包括选题的来源及研究的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等,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阐述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虚假作证情况不容忽视,然而我国立法上对于这一问题也没有完善的制度措施加以规制,及时并有效规制民事诉讼证人虚假作证刻不容缓。第二章是对民事诉讼虚假作证的概述。本部分首先对虚假作证的认定进行相关阐释,虚假作证的概念界定在我国还没有确切统一的一个定义,并且对于虚假作证的行为定性,有的学者主张是积极地作为才符合虚假作证。然后对虚假作证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分析,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分析,证人出自于怕受到他人的报复的原因,另外会给自己经济上带来不便,外加人情世故的利益掺杂,更加导致证人虚假作证的发生。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大多不出庭作证,也是导致了虚假作证的发生。证人往往因为经济原因、情感因素以及避免被质询,而采用书面证言的方式代替出庭。之后对民事诉讼中虚假作证的危害进行了介绍。并穿插分析安徽大学生扶老人事件,更形象突出民事诉讼虚假作证的危害不仅仅在直观上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对于案件审判法官也是有所危害,更不必说对社会司法公正秩序带来的危害了。第三章是分析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存在的处罚机制不完善,对受损当事人权益救济的忽视,还有对证据审查的不完善、不彻底等问题。第四章是分为两小节,第一节是对两大法系在虚假作证的法律规制进行介绍、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虚假作证很少限制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或是刑事诉讼中的虚假作证行为只是两种不同的处罚情节,并没有将虚假作证限制于一种诉讼之中。英美法系国家则对于虚假作证问题大致为两种:一种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另一种是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典。通过对两大法系的介绍、分析,从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状况,为我国的民事诉讼虚假作证的规制提供参考。第二节是我国民事诉讼虚假作证的法律规制建议。在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两大法系的相关法律规制后,笔者结合我国实践为虚假作证的法律规制提出一些建议。首先从社会大环境讲,建立完善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对于规制虚假作证问题是很有促进作用的。可以将诚信和证人作证的诉讼程序相结合,借鉴域外国家对于证人作证的交叉询问制度,加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时,对作证行为的庄严性有更深的理解,对法律的信仰更加牢固。其次,要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法律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制约,能够有效遏制虚假作证行为的产生,对证人虚假作证产生心理上的压力。然后还要完善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审查证据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官应当运用科学的审查方法去审查证人证言,并且要审查证言的来源,全面地审查核实证据。另外,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惩罚责任机制,加强对虚假作证的打击和处罚,可以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让证人虚假作证的成本升高,从而增加虚假作证的难度。还可以对于情节严重,情况恶劣的虚假作证行为,实施刑事上的处罚,更大加重了规制虚假作证的砝码。最后,还可以使用虚假作证的赔偿制度,阻止证人虚假作证达到目的,允许受损失一方通过虚假作证损害赔偿制度要求证人进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