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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宝万之争”中显现出结构化资管计划在实践运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其法律性质、法律主体地位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和讨论结构化资管计划内部和外部的表决权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全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结构化管计划的法律性质。该部分主要分析法学理论与金融监管中对于结构化资管计划性质认定所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并分析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信托属性。第二部分在结构化资管计划的信托属性基础上展开了分析,该部分主要讨论结构化资管计划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借鉴比较法对信托财产主体资格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分析其股东资格与表决权归属。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结构化资管计划表决权的行使中,在管理人将表决权及与之相关的事务“外包”给第三人的情形下,管理人的权责平衡问题与优先级受益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结构化资管计划表决权行使的外部影响,说明现有规则实际上无法实现其保护其他投资者知情权的意图,也无法限制违法取得的表决权的行使。第五部分针对前四部分所反映出的问题从完善我国结构化资管计划表决权的相关制度提出了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