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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地非农化趋势日益加剧,在大量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也随之“诞生”了一批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成形于计划经济时代,尽管后来也有所修改,但其主要特征仍是政府用行政命令来代替市场机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基本上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鉴于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以及土地征收执行上的违法、违规现象,导致土地征收范围广、征地补偿标准低、补偿费用的分配和管理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等一系列问题。土地征收不仅没有让被征地农民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反而造成了大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所下降;土地征收不仅没有缩小本已存在的城乡差距,反而使我国本已存在的城乡差别进一步固化。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土地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因土地征收导致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这一切都是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探讨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本文以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切入点,通过对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己经不能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征地的要求;接下来文章从耕地资源综合价值角度出发,认为当前耕地的综合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作物的产出、对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构建基于耕地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将耕地的不同效用分解到具体的主体(农民、国家和集体)上,并以此作为新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据;文章同时对耕地不同的效用提出了具体的测算方法。其中关于被征地农民应获得的补偿,基于耕地对农民的效用,本文认为应包含耕地的经济产出价值、基本生活保障价值、就业保障价值和医疗保险价值。文章以南京市为例,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具体测算,在对南京市现行制度下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之后,将新构建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南京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更能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文章接下来探讨了新构建征地补偿标准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最后对本研究作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