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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斯·凡·爱默伦和罗勃·荷罗顿道斯特教授创立的语用论辩理论是建立在语用学的基础上,遵守自身语言应用的原则,用言语行为理论来分析论辩中言语的使用,对论辩中采用的各种论证图式进行批评性检验,试图通过理想的批评性讨论模式来真正消除论辩主体之间的意见分歧。论辩广泛存在于多个领域或多种语境下,司法审判活动实际上就是在一个特殊语境下的论辩过程,该过程中进行的法律论证是多方参与,集逻辑、修辞和论辩功能于一身的活动。而本文正是在语用论辩理论的基础上,从论辩的语用性和批评性两个方面对这种法律论证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重点论述语用论辩中的相关理论知识。主要包括该论辩理论采用的论辩观,即论辩的定义、出发点和合理性问题。而后从批评性论辩的角度论述在该种论辩中为了解决意见分歧所需进行的批评阶段,所需遵守的批评性讨论规则以及对所采用的论辩图式所需要回答的批评性问题。最后从语用性论辩的角度论述在该种论辩中说话即意味着实施某种行为,论辩主体应遵守言语使用的原则和规则避免产生谬误,同时采用语用最大值的方法对未表达前提进行重建,构建出完整的论辩。第二部分简述多种法律论证的模式,从形式化和非形式化两个方面对多种法律论证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而后提出一种广义的法律论证模式,即法律论证应当是形式化和非形式化相结合,过程、程序和结果相统一,起诉方、应诉方和审判方均在进行的活动。第三部分阐述语用论辩理论的相关知识在法律论证活动中的具体应用。从批评性论辩和语用性论辩两个角度对法律论证活动进行剖析,同时指明在具体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多个阶段,语用论辩理论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可以帮助提高庭审效率,促使诉讼当事人和法官进行理性法律论证行为,从而有利于公正司法裁判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