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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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为主题,着力解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不清,以及任意解除权限制特约法律效力认定模糊这两大问题,具体运用法教义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方法,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问题从三部分展开论证和分析。首先在第一部分,文章明确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以及利益配置上,尤其后者对当事人所受合同义务拘束有重大影响,由此,委托合同类型、权利行使主体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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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为主题,着力解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不清,以及任意解除权限制特约法律效力认定模糊这两大问题,具体运用法教义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方法,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问题从三部分展开论证和分析。首先在第一部分,文章明确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以及利益配置上,尤其后者对当事人所受合同义务拘束有重大影响,由此,委托合同类型、权利行使主体等要素的差异都会影响任意解除权配置的正当性,部分委托合同不应当配置任意解除权。与此同时,实践中民商委托实质异化,商事规则供给不足,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容易导致双方利益失衡的局面,当前损害赔偿模式仍然难以对合同利益关系予以平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存在必要性。基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的论证,文章第二部分着力解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不清的问题,明确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定限制规则。首先从司法实践出发,论证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裁判路径存在的利弊,明确该原则的适用在任意解除权的限制问题上并非是更优的解决路径,目的性限缩的解决方案更具操作空间。其次,对比了日本法“受托人利益”规则与我国采用的损害赔偿模式,明确我国当前立法能够对受托人的利益予以填平,无需引入该规则。再次,从合同性质以及混合合同理论入手,理清混合了委托要素的合同适用规则,通过考量合同给付义务、合同目的、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等,判断混合合同的内在类型,据此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进行判断。最后,分析了商事委托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损害赔偿模式存在的局限性,明确了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排除商事委托任意解除权规则的适用。在文章第三部分,解决实践争议较多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约定限制条款效力认定的问题,明确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规则。首先,分析了审判实践对此类特约效力存在的争议以及将其作为“弹性”审查条款的缘由,论证应当回归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范意旨,从类型化分析的角度出发,确定此类特约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论证应当从委托合同当事人受合同义务拘束的强弱、信任关系的强弱、事务的性质、利益配置等角度,根据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等,对特约效力予以审查。具体而言,明确了无偿民事委托、涉及高度人身性给付、存在特别信赖关系的委托合同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任意解除权限制特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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