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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ADR机制,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ADR在美国最早用于探索解决民事纠纷,ADR的出现可以说是美国为应对诉讼危机的产物。但同时也是多元文化之间相互冲击及价值选择的结果。随着ADR在解决民事纠纷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其他领域中ADR的应用也随之展开,ADR也随着国际交流而发展到世界其他国家。ADR在其传播和探索应用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并在传播和应用中不断得以发展完善。伴随工业化的进程,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都经历了一个工业进步、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同步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兴起,对生存环境的关注,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变得迫切。而随着现代政府的发展,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行政权的触角不断延伸。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由于法律规范不够健全、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存在诸多问题,再加之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环境行政纠纷增多。而正如行政纠纷的解决,环境行政纠纷在我国通常采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予以解决。而行政诉讼无疑是行政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但长期以来由于《行政诉讼法》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导致我国通过环境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环境行政纠纷存在诸多不足。但随着《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及对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环境诉讼案件法院的调整,整体上形成有利于环境行政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前提下,以及我国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一种司法万能化的现象,必然会导致我国环境行政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逐渐增加。面对将要不断增加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大背景,以及环境行政纠纷的特殊性,因而我们有必要参考国外环境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上的探索经验,结合我国环境行政纠纷的实际情况,探索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纠纷ADR机制,以丰富我国环境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运用矛盾分析法,参考法社会学理论,结合相关的数据分析,进行综合分析论述。在对环境行政纠纷中ADR机制探索中,本文主要从环境行政复议、环境信访以及申诉出发,集中分析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信访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以及对发展申诉在环境行政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出发点。通过对以上三种ADR解决方式的探讨,进而对此三种ADR方式在环境行政纠纷中的发展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