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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主要从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投资内容,投资模式和投资原则五个方面分析我国义务教育投资机制的现状与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义务教育阶段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财政转移支付和直接拨款,且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投资方式。投资内容主要有义务教育事业费,主要是指学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具体包括教师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和补助,教师培训经费,学校的办学经费,学校公用经费等;义务教育基建费,具体包括校舍、食堂的建设经费,学校和教室物品购置费,水暖费用,教学设备费用,学生书杂费等;义务教育保障费,主要是为保障家庭经济贫困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进行的专项补助。投资模式主要是机会均等模式,拨款计算方法主要是最低标准结合个别调整的方式。投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通过对我国义务教育投资现状的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投资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投入不足,具体表现为县级财政总收入不足,也直接造成县级财政在义务教育投资上的财力有限,以及在义务教育投资上得责任划分不明确;投资效率不高,县级政府事权与财权错位,环节剥皮和认为倾斜现象带来的投资环节繁冗;投资视野不宽阔,渠道单一,尤其是省级以上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资不够,投资制度不完善,对社会资金的吸引有限,更加没有鼓励吸纳多样教育投资的政策,这就直接造成了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得主要来源是财政转移支付,投资主体是政府,而财政力量不足,许多中小学校教育资源短缺;义务教育的投资依据不合理,义务育投资操作过程没有合理和具体的规则以及各级政府的制约措施;相应的保障措施不够健全,投资状态混乱;监督机制更为缺乏,义务教育教育的投资在法规上出现细节疏漏,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导致义务教育投资过程暗箱操作,对其实施监督更加困难。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的投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明确划分,这样可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和经费,并且能在出问题时直接找到责任主体。其次,要完善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主体应明确出资方和承受方。在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出资方上,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中央政府下达资金对省和县级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省级政府下达资金对市县政府进行转移支付;关于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受资方,有两点必须明确:能获得补助的地区是那些低于义务教育投资标准且经过努力不能达到标准的地区;县级政府是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受资主体。再次,必须保证义务教育经费,具体措施如下:第一,要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资助制度要更加完善,政府资助范围要扩展到流动儿童和民办学校学生,资金可以多方分担,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有待提高,所有的资助管理丁作流程应该简化,以保护受助学生的自尊心,减少对他们的心理伤害;第二,制定义务教育最低保障线是当务之急,并且成为灵活的变量,在调整时,要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第三,实行均等化拨款制度,计算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年均教育成本。最后,义务教育投资要建立起来完善的监督管理和保障机制,要做好义务教育投资的审计、上级政府对县级以上政府的义务教育投资进行更大力度的监督,并督促县级政府合理使用经费,提高投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