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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我们大都是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角度出发对不法侵害进行相关研究的,然而,就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的关系来看,是不法侵害决定了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与条件性。因此,对于不法侵害中的“无责任能力人侵害”、“第20条第3款中的‘行凶’”、“侵害的时期和强度”等问题的研究也仍存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从不法侵害的角度出发,通过探讨不法侵害在实践中的认定问题,来为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提供有益借鉴。首先,从案例一引发的对无责任能力人侵害的认定争议入手,通过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是否可以实施防卫的几种学说进行分析,得出“肯定说”较为适宜,原因在于对“不法”应当做客观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无责任能力人侵害属于可以防卫的不法侵害,且不需区分是否“明知”的情形。其次,从案例二的争议焦点赤手空拳的侵害是否构成“行凶”的认定争议入手,通过对比关于“行凶”的几种学说,认为对“行凶”按“暴力说”理解较为合理。根据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特点,得出若赤手空拳符合暴力性、手段的不确定性、程度的严重性、罪名的无法确定性等特征,也属于“行凶”。再次,从案例三的争议焦点侵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入手,通过分析不法侵害的时期,得出虽然侵害人的行为看似符合侵害结束的要求,但是如果防卫人面临的法益威胁依旧紧迫、危险,那么侵害人的行为就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最后,案例四是由不法侵害强度引发的争议,对于不法侵害强度的掌握,需通过对侵害强度的一系列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影响侵害强度的因素有如下几个:侵害的主体情况、侵害的工具与手段、被侵害法益的性质等。通过对不法侵害相关案例的分析,结合学术界相关刑法理论,对无责任能力人侵害、第20条第3款中的“行凶”、侵害的时期以及强度进行剖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不法侵害,准确判断正当防卫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