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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晚、覆盖面宽、体量大,目前正在逐步朝着医疗保险的全民化方向发展。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际运作管理中,经办机构是最具枢纽意义的重要环节,其完善的法律定位及科学的职能转变对于社保制度的公平和效率有着重大的意义。在现实环境中,医保制度的惠民性必须得到良好的控制和展现,医、患、保三方利益形成相互制约的三角体系,才能达到利益的相对平稳。经办机构和参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上带有附款的给付关系;和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主要是通过《基本医疗服务协议》来维护,但经办机构既是合同缔约方又是合同的裁判者,两者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做到对等;在政府行政构架中,医保经办机构属于以“政事分开”基本原则为基础、身兼“技术、服务”能力的政务执行主体,但基于保险运行的视角,存在着特殊的职能错位问题,法定的权利义务未被明确授予,并非医保基金的产权所有者。背靠政府天然的垄断地位造成诸多经办上的弊端,服务理念、运行效率、制度安排、责任履行等方面与社会服务的实际需求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保险法》中的规定并没有明文将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成为医疗保险人,在与被保险和投保人员以及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产生法律关系时,无法找准明确的权利义务归属角度。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医保经办机构亟待提高自身能力建设水平,加快城乡统筹步伐,尽力协助改善医患关系。西方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医保制度完善过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尤其是“有序竞争”理论,在社会保障法领域与我国实行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改革实际需求高度契合。着眼制度的长远建设,医保经办机构必须走向独立性和专业性更强的公共服务机制,而且还要有与之对应的在全国范围内的基金管理分配和共同协商谈判制度。应尊重并处理好各方利益,同时防止制度碎片化倾向进一步加大,理顺政府在角色上的变化,做好迎接财政压力准备,避免全民医保实现后可能出现的机制性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