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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历了两次大变局。春秋战国“礼崩乐坏”的大变局,促使古典法家思想的兴起。在力图寻求法治秩序的路径上,以管仲、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古典法家对此作了宝贵的探索。但“尊君”“生法者君也”等古典法家理论使得法律成为君主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因而陷入商鞅所谓“无使法必行之法”之困境。近代“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则始于西方文明之冲击。为应对“新战国时代”的挑战,以章太炎、梁启超、陈启天为代表的新法家,挖掘中国本土法治资源,酌采西方自然法思想和法实证主义思想,旨在将君主专制政体推向近代的民主宪政国家形态。近代新法家承继了古典法家的“以法治国”精神,从章太炎的“法治优于人治”,梁启超“法治主义乃救时唯一之主义”到陈启天的“近代国家都是法治国家”等思想主张,无不是重新阐释古典法家思想并结合西方近代法治理论之结晶。 新法家还着眼于对古典法家思想的“破”,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当做精神武器,批判古典法家将法律视为实现强国弱民之工具,任君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目的是为了“立”一个能强国富民并使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民主宪政体制,以求破解商鞅难题。本文试图通过研究法治思想内涵的古今变迁,提炼出中国新旧法家对权力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之思想认识,对当下中国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利关系无疑具有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