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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我国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能助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行稳致远保驾护航,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营改增”已经于2016年在我国全面完成,但由于政策的影响存在滞后性以及企业行为的复杂性,“营改增”的效应会因为研究时间的不同或者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的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导致学者们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至今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加之政策的落实并非一经颁布便一劳永逸,而是会涉及后续跟进、完善、修订等一系列工作,由此观之,对“营改增”的相关研究尚不能止步,还需要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拓展深入,如此方能更全面客观地评价该政策带来的效应,进而为后期的相关工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首先会通过征收率和进项抵扣两个方面直接影响企业的流转税税负,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税前利润以及企业的税收筹划、生产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并最终给企业的所得税带来影响,此即为传导效应。由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税负中占有很高的比重,企业管理者也十分关注改革给企业所得税带来的增减变化,因此研究“营改增”给企业所得税带来的传导效应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但是,当前学者们的研究重点多在于企业流转税税负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虽然也有部分学者对企业所得税受该改革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但也只对其进行了理论层面的分析,很少有学者开展关于“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传导效应的实证检验。基于此,本文以2011-2015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运用DID方法分阶段、分行业探究了“营改增”给上海、“8省市”及全国性试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带来的影响。研究发现:1.相较于全部未试点的公司,“营改增”使得上海市试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略有上升,“8省市”及全国性试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有所下降。2.相较于非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对交通运输业而言,“营改增”使得上海市交通运输业试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略有上升,“8省市”交通运输业试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略有下降;对现代服务业而言,上海和“8省市”现代服务业试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均有所下降。3.进一步区分公司产权性质检验发现:与未进行试点的企业相比,对国企而言,“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的所得税具有显著的减税效果;对非国企而言,“营改增”对试点公司所得税的减税效果不显著。整体上看,“营改增”对试点公司所得税的影响与政策预期基本一致。根据以上结论,本文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建议,可为后续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