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化改革,积极部署,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反腐败斗争形式依然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加大反腐追逃追赃力度,我国于2018年10月26日正式通过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由此确立了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的补充,刑事诉讼缺席审判是庭审在场原则的例外,是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动态价值平衡后的产物,是反腐追赃追逃的有力法律支撑。为使该制度更好的契合于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以动态平衡诉讼观的视阈,主要选取与其相关的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动态平衡,即指万事万物于不竭的转变运动而保有的一种宏观上平衡的状态。动态平衡诉讼观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无论是学术理论的探讨还是实际案例的操作,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领域,都应秉持的一种以动态平衡观点来处理各方价值关系的思想方法。在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中,多元价值之间、多元目的之间、诉讼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着一种虽非绝对对立但不可否认紧张的关系,动态平衡的诉讼观强调在对这些不同的价值、目的、利益进行动态取舍时要因时因地制宜,实现有加有减的总体平衡发展。有鉴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初设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其多元化证明标准、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鉴真、近亲属参与诉讼机制以及被告人异议权的程序效果等问题的发声还比较少,笔者以动态平衡诉讼观的视阈来进行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的研究,具有可行性和新颖性。证据问题的动态平衡,是矫正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在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中为实现证据问题的动态平衡,应降低证明标准,提高证据能力。首先,于降低证明标准而言,是指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不宜适用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应建构区分公诉标准、定罪标准以及量刑标准的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其次,于提高证据能力而言,是指要通过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鉴真两个路径,来达到对缺席审判案件证据的证据能力提升。程序问题的动态平衡,是程序参与权与诉讼效率的动态平衡。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中为实现程序问题的动态平衡,要从程序的启动到审理中再到审理后,着重强调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如在缺席审判案件启用时与审理中,考虑引入独立的预审法庭进行案件相关资格审查、通过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达到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控辩双方平衡并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其近亲属代为最后陈述的权利。如在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后,在被告人归案后异议权的行使效果上,采用由检察官重新起诉的重新审理模式、对被告人近亲属独立享有上诉权情形下其参与诉讼的机制进行厘定和规制,以及在出现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上诉权行使冲突时,一则可以考虑设置上诉权冷却期,二则可以规定近亲属上诉权行使须得为被告人之利益。另一方面,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也要辅之以对被告人异议权行使时间的一定程度限制,已达到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平衡。笔者拟通过动态平衡诉讼观的视阈,实现对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并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而实现为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理论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