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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来,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似乎成了一大难题,对于本文所论述的家事案件来讲亦如此。我国对家事诉讼没有独立的法律规定,对其说理部分进行规范的法律即对民事诉讼的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制定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其仅对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给出了规范要求,但家事案件有其身份性与感情基础的独特性,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更注重情的融入,所以只用笼统对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来规范家事裁判文书是不合适的,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2016年我国开展了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三年的发展,试点工作取得了维护家庭稳定、挽救婚姻关系等良好成效,关于家事裁判文书的形式也有所创新,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所增强。但试点工作尚未形成统一可适用的规范。本文立足实践,运用试点与相关案例、已有文献,来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一些完善建议。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概念明晰,为下文的论述做基础理论概念的铺垫,即与家事审判相关的概念。主要目的为辨析家事审判与一般民事审判的区别,包括家事审判的具体概念与案件的范围,以及家事审判区别于一般民事审判的特点。由此引出为何要单独对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进行研究,而非一概而论地研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进而引出了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与意义,为后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概念的前提基础。第二部分是家事裁判文书的古代溯源,先对古代判词的特点及与当代判词的渊源关系进行分析,然后分析古代判词与当代家判词的源流变化包括情理与文理的变化,以分析古代家事判词说理对当代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应对古代判词说理所作的扬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求达到古为今用的效果。第三部分是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包括整体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成因分析。先以实际案例引出现阶段家事裁判文书的整体现状,提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说理的详略不当、不充分、情理法不平衡统一、引据过于宽泛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从审判人员、当事人与公众、制度、救济手段几方面分别加以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是首先分析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涌现的不同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形式,然后从形式、情理法统一再融入文理以及配套制度建立方面对我国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出完善建议。形式上提出统一说理形式,具体将案件进行繁简划分,简易案件采取要素式,普通案件采取传统裁判文书形式附法官寄语进行说理。语言上提出在融入情理法的说理中注重文理。制度上提出建立激励机制以及评价制度。本文将理论与实证研究结合,以前人对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研究为理论基础,以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果与显现的问题、以及多年来家事裁判文书呈现出的问题为实践经验,从相关概念、古今对比的理论基础,到现状、问题,最后提出新路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期对我国家事审判的说理提出可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