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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中国已经处于深度老龄化阶段,从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早在2010年年底,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达到了1.78亿。目前,在这个庞大的人口群体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经超过了2000万,而在基本生活上都存在诸多不便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人[1]。伴随着社会因处于转型期而发生的剧烈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年实施,使原本一直以亲属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的中国不得不面对迫在眉睫的挑战。大量老人无人照护,儿女不在老人身边的现象也颇为普遍,一些子女面对繁重的照顾老年人工作出现了利益上的衡量。司法实践中,涉及老年人人身、财产的纷争不停,屡屡发生老年人权益受损的案例。为了有效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健全立法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我国原有监护制度没有涉及对老年人的监护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2013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层面上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了较为系统地保障,将老年人纳入监护体系。但框架性地条文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的填充,无论是对监护人的权利还是对监护人的任免、变更和终止都是空白,更没有规定对监护制度的监督办法。这让法律条文很难在具体实施中取得期望的实际效果。以上问题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要方面。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运用系统分析法,首先介绍了老年人监护的内涵,然后对照分析了老年人监护与其他监护制度,总结国内老年人现在的生活状况并推导出健全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评价我国现有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以及存在的缺陷。首先对《民法通则》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两部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分析,指出现有法律对老年人监护制度没有做出详细可操作的规定。第三部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理念,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监护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国外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上的特点,为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提供一些思路。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和健全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具体的建议,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以第一部分我国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为前提,以第二部分国内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基础,结合第三部分对外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借鉴,提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应遵循的法律基本原则,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需要建立多层次老年人监护类型、完善监护人选任、完善监护人监护职责、完善监护监督机构以及完善监护程序启动与终止。随着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一步步推进,老年人监护制度也必将逐渐完善。笔者期望本文对民法中老年人监护制度内容提出的完善建议能够促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修订直面社会老龄化问题,能够让我国的老年人真正的安度晚年,能够有效保障老年人正当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真正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