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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政府同时也陷入了一种责任困境。在笔者看来,由于其地位的重要性,国家和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尤其是政府责任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进”与“退”要把握其适度性,若把握不当,就会使自身面临这种责任困境,进而又使得社会保险制度遭遇发展危机。历史上我国曾经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导致行政体制的重要性一度被推至极限,从而也导致了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弊端百出。虽然我国现今已决心大力发展新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国家和政府在介入其中时还不能够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险行政关系,政府责任困境的不断出现就是必然的趋势。现在,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所面临的责任困境可以被形象地描述为“政府在该到位的地方没有到位”以及“政府在该退位的地方没有退位”。在这一问题被提出之后,笔者就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构建本文的论述框架。在局部采取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作为实证分析的情况下,笔者主要用社会法与行政法等理论去分析问题。通过本文较为粗疏的分析与研究,笔者希望对解决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进”与“退”的适度性问题能够产生一些有益<WP=4>的启示。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即导言、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导言部分主要是问题的引入。第一章共分两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危机及我国政府在其中所面临的责任困境;对于该政府责任困境的形象而详细之描述,并为之后第二节相关的理论分析做了铺垫。第二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是引出分解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两个原由:一是政府过分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时,政府应该将责任分解;二是第三部门的兴起,由其承担原本归属代表社会利益主体的责任,是理所应当的事情。第二节是以法学的视角去分析第三部门,其中首先以对“第三法域”的简要而系统的论述为第三部门提供社会法学理论上的支持;其次是对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进行一次定位。第三节是介绍分解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法学理论依据,笔者主要从行政法上与社会法上进行理论分析。第三章共分二节。第一节文章给出了英国与智利两种截然相反的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模式,并对此做了简要的评述;接着笔者又对两种发展模式内在机制进行了比较研究。这种比较研究实质上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重建做出了一些发展路径的排除和经验的借鉴,这就为第二节里笔者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对重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法律思考梳理了思路,并据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