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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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是水平检测、能力考核、人才选拔的有效手段。考试已经不仅关涉每个人的入学、就业、晋升、晋职等切身利益,也是国家与社会甄别、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试题则是考试功能得以有效实现的关键因素。试题命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情,需要命题人员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付出。试题往往具有很高程度的独创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保护。但是,考试试题著作权问题经常被漠视,这也导致相关著作权争议的产生,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颇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如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GMAC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胡浩波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胡浩波因相关图书使用了包含其作品的高考试题而分别起诉机械工业出版社等六家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国家医考中心诉陕西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公共考试试题特别是国家统一考试试题的著作权问题已经进入公众的视野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公共考试试题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主要包括公共考试试题本身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公共考试试题的命制使用他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公共考试试题后续利用中的著作权问题。这三个问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彼此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其中,公共考试试题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最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上述问题没有专门规定,学界缺少系统性研究成果。为了研究的针对性与可行性,本文主要以公共性最强的国家统一考试试题著作权问题为中心,对上述诸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公共考试试题的可版权性。任何对象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它必须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试题通常通过一定的文字、图形等形式传达一定的信息,该信息体现了试题命制者一定的测试意图与测试重点。因此,试题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表达。试题命制者在设计与编制试题过程中通过对测试内容、出题角度、试题类型、分值分布等进行判断与选择时往往反映了试题命制者一定的个性特征,蕴含了试题命制者的独创性贡献。不仅具有独创性的一道道试题可以构成作品,而且,具有独创性的整套试题又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公共考试试题比一般试题更为规范与科学,独创性的体现会更为突出。因此,公共考试试题具有可版权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包括公共考试试题,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现行规定,公共考试试题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我国司法实践亦认可公共考试试题的著作权保护。因此,公共考试试题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适法性。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以激励作者的智力创作,另一方面保障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接触与使用以增进公益。著作权法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途径来实现的。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又依赖于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以著作权保护。因此,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与基础。公共考试试题具有作品所有的属性与特征,与其他作品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按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精神,应与其他作品一样受著作权保护。因此,赋予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保护是著作权法价值目标实现的要求。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核心精神与内在使命。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础与前提。公共考试试题的著作权保护当然会与公共考试试题的后续利用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此时,不能因为公共考试试题后续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就排除公共考试试题的著作权保护,而应当在承认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谨慎的利益平衡。公共利益是著作权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公共利益源于个体利益,它是蕴含在个体利益之中的具有一般性、稳定性与重复性的利益。个体利益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利益为了保证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而存在。公共利益原则并非要牺牲个体利益,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个体利益须让步于公共利益,这种让步还只能按照对个体利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公共考试试题的公共利益属性主要体现在公共考试本身的公共利益属性上。公共考试以后,试题基本上不涉及太大的公共利益。因此,赋予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保护,不违反公共利益原则。当然,公共利益原则会成为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的行使的一项限制。赋予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保护,符合我国考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公共考试试题所涉著作权诸问题的便捷高效解决,有利于遏制公共考试试题的过度开发,有利于促进公共考试与社会考试的公平竞争与良性发展,从而促进我国考试制度的发展与逐渐完善,有利于激励公共考试命题机构不断提高命题质量。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公共考试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虽然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直接目的,但是公共利益也是著作权法中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公共利益明显更为重要时,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以取得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正当的和必要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是著作权法中平衡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为考试目的特别是为公共考试目的在命制试题时使用他人作品,具备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符合三步检验法的基本要求,应当属于合理使用情形。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专门规定举办考试合理使用情形,司法实践中将国家统一考试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纳入执行公务合理使用情形予以调整,将学校内部考试使用他人作品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情形予以调整。囿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这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但是,上述做法终非长久之计,也显得比较牵强,而且,现行法不能囊括所有的本应纳入合理使用的考试类型。本文在对考试、公共考试、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域外相关立法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单独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举办公共考试在命制试题过程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遵循如下条件:须为非营利目的考试而使用,并且不得延及考试之后的后续使用;使用的作品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身为试题者除外),并且作者未声明保留;应尊重署名权,不宜署名的可以不予署名,但是,考试以后公开考试试题时应当署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尊重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不损害作者声誉的前提下可以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公共考试试题后续利用中的著作权问题。公共考试试题分别根据其作品类型确定著作权的归属。通常情况下,就整套公共考试试题而言,它属于法人作品,属于汇编作品。公共考试试题命题机构作为整套试题的汇编作品作者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对整套试题中其所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一道道试题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公共考试试题中所包含的他人作品,著作权属于原作品著作权人。第三人使用公共考试试题需要尊重试题命题机构的著作权和公共考试试题中所包含的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公共考试命题机构对于试题的后续使用需要尊重试题中所包含的他人作品的著作权。由于公共考试本身的公共性、权威性、不可替代性等性质,公共考试试题在考试以后仍然会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人们具有接触与使用的合理需求。这种需求在我国社会现实中与试题著作权保护之间产生了严重冲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情形,但是,仍然不足以应对上述困境。为此,本文建议增设命题机构和第三人对公共考试试题后续使用的两项法定许可,并建立由命题机构统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著作权人转付的制度设计。第五章,针对我国当前社会中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面临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现行规定,提出了完善著作权法的若干建议,并拟定了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规定、修改执行公务合理使用规定、创设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的归属、行使与限制的相应规定的立法建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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