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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是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向纵深推进,城市中企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各种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剥离到社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功能逐渐增强。那么,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是如何产生的?它们又是如何承担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任务的?它们与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和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之间是怎样的互动关系?社区居民又是如何行使其自治权的?……这样的问题意识是本文写作的最初原因。而对这些问题的了解与把握无疑将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关系,这就是本文选题的意义所在。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对学术史的回顾,首先阐明论文的写作意图,接着分别从制度设计层面和实际运作层面以南纬路社区居委会为个案进行考察,尝试从社区居委会自治权的获得与行使过程中揭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党委与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之间的互动方式,以期说明中国城市居民自治的若干特征。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社区代表会议应当是南纬路社区居民行使其自治权的最重要的组织,但是,笔者在社会调查过程中仅仅见到了其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活动记载,至于其是否行使了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监督权、是否行使了对本社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均无从知晓。笔者在访谈中多次问起有关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问题,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党委的成员总是一方面肯定它确实在社区自治中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又说不出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对这种现象固然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推断,但就论文的写作而言,它所引发的问题就是,资料的匮乏致使本文在这方面的分析较为薄弱。或许这本身就折射出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社区居民自治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所可能解决的方向。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 1、在50年代初期建立居民委员会的首要目的是加强对城市街道居民的组织和管理。这与新中国政府成立后,在城市管理方面首先需要将一盘散沙的社会迅速组织起来的任务相一致。与这种意图相关联,从50年代到改革开放前夕,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城市居民委员会被赋予的任务多以完成政府派出机构所委托的工作为主;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形式也随着党和政府中心任务的变化而变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企事业单位办社会的模式逐渐被打破,到80年代后期过去由单位所承担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功能开始交由居民聚居区来承担,因此,加强居民自治组织的建设便成为极为重要的任务。 2、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治的机构,居民会议则是居民实施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尽管居民会议最为居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但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这就在制度设计层面出现了被监督对象介入监督程序的矛盾。 3、通过考察南纬路社区居委会的产生、其自治权的行使,以及它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所接受的监督情况,笔者认为: 第一,目前居民对社区自治的参与意识不强,还处于“动员型参与”阶段。 第二,社区自治的制度创新在相当程度上不是社区的自发要求,不是来自基层“自下而上”的发展民主的欲求。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事实上扮演了制度供给者的角色。 第三,社区居委会在行使自治权时,除了接受社区代表会议的监督外,还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社区代表会议权力的相对弱化和被监督者介入监督程序,反映了居民自治制度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在居民自治制度的设计中,政府一方面是居民自治的推动者、指导者和支持者,另一方面它又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处理好推动而非包办、指导而非领导的关系。但是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分为两大类,其一,对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工作,我们简称为“居务”;其二,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我们简称为“政务”。在南纬路社区居委会的个案中,法律上对居委会工作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居务”工作让位于“政务”工作的现象;当街道办事处处理那些与居民利益相关的事务时,与居委会存在着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笔者同时发现,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中国共产党发挥其领导作用的要求。在南纬路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中,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个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例如,在居委会换届选举中社区党委领导的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整个选举工作;社区党委领导并支持社区居委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社区党委领导组建公共服务社,并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决策、财务管理、人员工作情况……,如此等等。对于居委会而言,如何处理好与社区党委的关系是极为重要的,为此笔者引用了“党政分工”的概念,认为南纬路社区两委在实践中所采用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财政双签”制度等就是可贵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