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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政府加强了对于国家法制社会发展的重视程度,着重强调坚决打击腐败分子,对于一些利用裙带关系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起来进行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描述,而是作为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一种进行处理。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腐败行为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入罪是国家为打击内部腐败而颁布的法律。在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改案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了立法,并出台了相关的刑法修正案。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加入到了我国的刑法,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引起了法律理论界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激烈讨论。虽然刑法修正案的这一新规定是腐败犯罪刑法惩治的又一重大进展,其进步意义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肯定,但我们还应当看到,只有刑法的规定还远远不够,要最终实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还需要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地研究和分析,并通过研究和对实践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回应,才能使刑法这一修改真正落到实处。①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入罪可以有效地打击利用影响力来受贿和具有影响力的公职人员索贿。这也彰显了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打击腐败的决心,同时也对其他的腐败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当前的腐败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政府运行的效率,通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打击,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有效的缓解当前因为腐败而带来的政治危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进一步立法,可以有效的弥补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漏洞,对腐败犯罪进行更为有效的打击,维护政府的良好信誉。而与我国刑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立法前相比,我国刑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新罪名,无论学界还是法律实务部门对此罪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对该罪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无疑能够丰富腐败犯罪研究内容,拓展腐败犯罪的研究广度,深化腐败犯罪的研究深度。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等之间的关系定位也直接影响着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由于本罪研究的不足,许多问题尚需进行深入地探讨,以具体地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