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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以家族制度为核心,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历来都受到极大限制。近代以来,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得到日益重视。现代法律确立了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但是直到今天,广大农村地区的出嫁女继承权依然形同虚设。与法定继承相比,人们更愿意按照传统继承规则行事。在继承权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下,“整体交换”是对传统习俗得以维持的合理解释。在“整体交换”原则下,出嫁女放弃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也不承担父母的养老责任。作为交换,出嫁女以媳妇的身份与丈夫一起继承公婆的财产,也相应履行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在实践中,出嫁女只在结婚时从娘家得到少许嫁妆。但是作为媳妇,可以通过结婚分家的方式继承公婆的主要财产进行补偿。以出嫁女的继承权交换作为儿媳的继承权,可以弥补习俗的不公平性。与传统习俗不同的是,“整体交换”以出嫁女有法定继承权为前提,只是出于便利的考虑进行了权利交换。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提高女子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出嫁女继承权整体交换的内在原因,在于其具有经济合理性。整体交换下的单系继承与现代法律的双系继承相比,可以节省交易费用。传统规则在经济上更具有优越性,所以更符合人们的理性选择。而且在传统习俗的影响下,出嫁女主张继承权将会承受巨大的代价。由于权利成本的存在,理性的出嫁女就会选择放弃主张继承权。对我们的启示是,立法时要关注权利可行性问题,正确看待习俗与法律的关系。如果法律的交易成本过高,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就不会被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