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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起源于欧洲,我国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开始正式采用“知识产权”的称谓。知识产权是一种通过智力成果创造出来的无体财产权,它的发展可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相对于有形财产权,它更容易被侵害,同时权利也容易被人予以滥用。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共同目的,就是促进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前者是通过鼓励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后者是通过鼓励竞争来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进入了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同时,在新世纪我国提出了以知识产权战略方针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格局。而实际经济生活中一些国家以及跨国企业对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指责与发难屡屡出现,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某些环节中甚至出现了垄断现象。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也受到广泛重视。
研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视野之内来探究,文章写作之思路建立在将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等多维学科角度运用到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分析之中,拓宽研究视野,从而表明反垄断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重要性与利益平衡的协调性;通过实证与归纳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不同因素为切入点,对国外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个别概要性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从异同角度归纳出国外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经验,以找出对我国建立法律规制的启示;运用汉语组词的方法,以“求”字为核心,得出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建议。
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财富,知识经济全球化时代要求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焦点问题之一,构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框架时,要最大限度地协调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又切实对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力求创新与竞争的平衡发展。因此,在我国建立一套完善的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是必要而且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