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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制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它对破解“三农”问题发挥着十分关键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弱势群体为满足自身的金融需求而做出的自我探索。在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主力军作用独木难支,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制度的特征与功能基本丧失,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势在必行。探索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未来发展的路径,需要遵循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规律。笔者认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是“合作金融适应政治、经济环境,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顺应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的观点,提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规律应当是: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断向商业性金融组织演变,而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又不断产生,最终取代旧有组织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地位的过程。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的思想,笔者认为,在这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法律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在保障旧有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商业化改革的同时,为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保驾护航。文章将在总结法律保障我国原有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发展方面的不足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提出在未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法律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的具体建议。文章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言。考察国内外相关研究的主要成果,提出在考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表现的基础上,分析和研究异化的原因及本质,对于我们认清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律,进而理清未来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思路,以及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保障作用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考察农村合作金融的一般组织原则、现实表现、厘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的概念,辨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的主体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而非“农村合作金融”。第三部分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的具体表现入手,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的一般原因,并针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实践的特殊性,分析造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的特殊原因,为认清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的本质及发展规律服务。第四部分考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改革的争议、现实选择与启示:首先,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改革中存在的争议,认清异化背景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所面临的困惑;其次,面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改革存在的争议,考察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改革中的现实选择,为认清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的本质及未来发展思路提供现实支持;第三,以前述内容为启示,提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的本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及未来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基本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保障作用。第五部分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在立法理念、产权确定、政府行为规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第六部分提出法律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建议: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规律决定着调整其运行的法律的发展方向。在厘清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未来的发展思路为基础,宏观上提出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转变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理念、调整农村合作金融立法重点,微观上提出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构建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内部产权制度、组织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政府干预农村合作金融的约束制度等具体的对策建议。第七部分为全文的总结。回顾和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总结和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法律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并提出进一步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