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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著作权制度作为舶来品,它的运行不能不考虑社会结构的影响。中国著作权制度不能达到预想的目标,尚未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是因为它所预设的著作权观念与制度之间存在脱节,并且在当时也不太可能得到培植,当今全社会的著作权观念水平也还不高。本文以历史资料为基础,通过梳理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结合中西比较,从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重点考察政府、传播者和作者的著作权观念的演进之路,总结前述因素在中国著作权观念发展中的作用,探讨未来变革方向。 中国的著作权制度与西方的版权制度发展历史根本不同,不具有从“特权”向“私权”发展的路径,也不具备西方版权制度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相反,中国的著作权制度是在外力的作用下,最终在政府的控制下产生的,著作权因而不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但是,政府因应保护出版商的实践、出版商自我保护的牌记以及作者吁请保护作品的主张构成著作权制度诞生的本土资源。但在对待著作权问题上,中国各界的观念不尽一致。著作权观念的内容,是由某一时期的社会结构决定的,但前后又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政府制定著作权法的最初目的并未真正是或者完全是为了保护私权,而主要是为了控制思想、交换利益和行政扩权。这种保护目的在著作权之外的工具主义观念一直影响到今天,具有浓厚的中国传统官本位意识,与几千年的中央集权制息息相关。在著作权观念中,政府的著作权观念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政府的观念会影响著作权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导致著作权的行政化色彩浓厚,从而也是影响整个社会著作权观念水平的重要因素。现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进入了战略主动期,政府尤其需要克服工具主义的不良影响,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尊重私权,加强服务。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尽管传播者已经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但其权益的保护必须借助官府的力量,且其利益须与政府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保护。这种保护是零星的、偶然的、行政化的。传播者的权益主张只能依附于官府的行为的事实表明,政府干预和控制的因素从一开始就注入本属于私权保护的胚胎之内。获得政府保护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传播者群体从一开始就分为两类:希望著作权保护以及反对著作权保护二者并存。传播者的不独立地位,使其观念中更加依赖于行政而不是私法方法来保护著作权。即使到了今天,一些传播者依然在这样矛盾的心态中,既充当传播者,又充当盗版者。 作者在中国历史上从来都不是作为独立的人出现,而是隐藏在集体主义的背后,这是由主导思想决定的。儒家思想主张等级差异,强调家族本位和国家优先,在这种思想规范下的作者,不具备私权之可能,视言利为羞耻之事。马克思关于法律工具性的思想,与中国法律传统十分契合。这种认识同样不利于作者树立私权观念,也不利于给予私权足够的尊重。而在著作权发展道路上,最初的作者被埋没于传播者利益洪流之中,即使产生过署名权和润笔费的主张,也没有发展出独立作者权的动力。到了现代,在独立、平等思想的影响下,作者的权利意识觉醒,但依然不够充分,仍然存在“厌诉”情绪。“厌诉”的产生既有传统思想的影响,又有维权成本以及维权效果等因素的考虑,内心深处隐含着对执法、司法的不信任。 在中国著作权发展史上,使用者的声音一直很微弱,也缺乏对使用者利益的关注。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日益扩张,使用者的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公共领域进一步被挤占。这也是盗版猖獗的因素之一。遏制盗版,不仅仅是要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且也要尊重使用者的权利。 著作权制度功效的发挥,需要著作权观念的提升,这将由社会结构的变革来决定。商品经济、民主政治、权利文化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只有这样,整体著作权水平才能提高。要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观念水平,首先从政府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