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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通过、《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召开体现了碳减排的紧迫性。碳排放权交易成为一种新兴灵活高效的举措应运而生。我国无需承担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关于碳排放权国际间交易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2012年1月13日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交易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碳交易机制日渐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当中,碳交易掀起了会计界研究的新高潮。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性,针对碳排放权交易这一新的会计实务,我国还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导致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学术界对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问题的相关研究,随后对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的类型特征及其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应根据碳排放权自身的特殊性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碳排放权持有目的、获得方式将碳放权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三类:自用型碳排放权资产、交易型碳排放权资产以及项目型碳排放权资产。碳排放权资产分类与其计量相关,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因此碳排放权资产的计量采取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结合的方式。碳排放权资产的表内列示,按照其各类资产流动性强弱,于资产负债表的不同位置分别列报,交易型碳排放权资产流动性较交易性金融资产稍弱,列示其后。自用型碳排放权资产流动性较存货稍弱,列示其后。项目型碳排放权资产流动性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稍弱,列示其后。企业在附注中要对碳排放权资产的数量、持有目的、取得方式、取得成本、计量属性,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详细披露,使用表内列示及表外披露相结合从而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