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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迁既是政策过程的环节同时也是实现公共政策运行的应有之义。任何的政策都有其时效性,都不会是一劳永逸的,会受到许许多多社会要素的制约,在时代的进步与社会要素的变化之下,政策也应当进行改良。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改变也自不待言。80年代初,我国进入经济发展高速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对重工业、化工业等行业难免要进行排污,为了控制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外部性成本的抵消,我国推出了排污费制度,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行。在保护环境与减少排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生产能力以及盈利能力逐渐增强,原有的排污费制度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为了协调高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实现环境的有效治理与经济模式转型。历经40年的“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政策呈现了显著的变迁轨迹。本文选择环境保护税为研究对象。其原因不仅在于环保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所带来的高关注度与公众对环保问题的日益关注,同时,还因为环境付费制度在我国历经近40年,对于政策见解存在着不同联盟,政策共识尚未完全形成,同时又相对完整地展现出了政策变迁的过程。本文选择倡导联盟框架进行分析,理解从“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变迁过程,进而解读环境收费制度,为环境收费制度的政策基础提供一些建议倡导联盟框架是本文的重要理论基础,本文从其核心意义着手进行分析,根据框架所述内容理解政策的主要流程与发展路径,本文主要以时间顺序进行了阶段的划分。同时运用倡导联盟框架理论为工具详细阐释了我国环境税征收政策从“排污费”到放开“环保税”政策变迁的过程,并提出了相关意见。通过倡导联盟框架对于环境保护税制度进行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征收环境保护税是征收环境税费的关键一步,是建设环境税收体系的基础,环境收费不应仅仅局限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应当建立一个多税种相互协作的广义的税收体系,同时应当科学的进行税制调整,使其符合相关的经济学原理,即将一些污染较为严重的产品和行为都纳入征税对象进而抹平负外部效应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的缺失,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确定相关税率,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谨防自扫门前雪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环保机关之间的协同合作,加强电子政务系统的实际应用,推进政务信息对于内部传递迅速,对于外部方便查询,深度贯彻落实高效便民原则,同时还要兼顾成本,避免税收活动中产生额外成本。当前环境收费制度对于征管操作和技术层面的问题仍然关注不够,这样会导致征收成本过高,导致征收部门的浪费或是税费转嫁导致纳税人负担的增加。徒法不足以自行,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使得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得以落实。最终,还要得益于征税主体与征税客体之间的相互配合,这样才能达到最终治理环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