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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公司的股权结构。阿里巴巴公司起初倾心于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一来公司退市前就在香港挂牌交易;二来香港市场对公司的业务和估值有着更高的接受程度。但是,阿里巴巴公司独特的合伙人制度被香港有关方面认为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最终,阿里巴巴因香港证监会拒绝破例而选择远赴美国纽约挂牌上市。香港证监会的决定激起了广泛而剧烈的争论。我国到底是应该始终坚持同股同权的一元化股权资本结构,通过公司法、证券法强制规定公司可发行的股票种类;还是允许不同公司按照各自的融资需求、公司发展背景采用灵活的股权结构,借鉴引进美国的双层股权结构成为各界焦点问题。在美国,一旦拟上市企业按照法律要求,合法、及时、准确地予以信息披露,就可以在资本市场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使得公司得以暂时摆脱股东对于短期利益的过分关注,促进公司长远、稳定、健康地发展。在国内,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争论主要聚焦在违背同股同权原则、强化内部人控制、增加中小股东维权难度等负面因素。我国目前的立法缺陷阻碍了京东、阿里巴巴等企业在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在李克强总理提出了“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新三板市场的不断扩容的大环境下,立法创新迫在眉睫。否则广大境内投资者在抱怨A股市场缺乏具有潜力的成长型企业的同时,一边又忍受着更多孵化于内地、发展壮大于内地的创新型企业不得不远赴海外融资的窘境。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京东、阿里巴巴、Facebook、Google四家公司的股权结构,进一步探究美国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不同投票权的股票所形成的公司治理机制,以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当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准,来探讨双层股权结构融资模式是否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本土化移植和适用。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简单介绍股权、不同表决权股票的含义、种类和性质,分析了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不同投票权股票的立法趋势和实践运用。第二部分-分析Facebook、Google、京东和阿里巴巴四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含义、适用主体和条件、转换方式等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并给出相关定义。第三部分-介绍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历史沿革。介绍上市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创新型企业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动机以及合理性。第四部分-结合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双层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强化内部人控制;表决权与现金流权高度分离;增加股东维权成本;促使敌意收购蕴含的监督机制失灵。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双层股权结构所面临的法律和公司治理上的障碍:违背一股一权和同股同权原则;违反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机关设置的要求;缺乏“集团诉讼”制度所导致的股东维权效率低下;独立董事制度不成熟;监事会羸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第六部分-论析了我国资本市场适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可行性,提出了在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纠纷处理的外部解决机制方面进行多方位的制度改革,以利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可以更好地适用双层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