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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多元、复杂的社会纠纷面前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法院在堆积如山的案件中不堪重负。整合社会资源,完善我国“诉调对接”机制,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时代的呼唤。本文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理论基础,参考国外成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我国“诉调对接”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总结当前“·诉调对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对症下药,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首先,本文对“诉调对接”机制的理论基础,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展开论述,确定了“诉调对接”的内涵,然后阐述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内容,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研究现状,包括国外的和国内两个部分。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我国“诉调对接”机制的现实考察,主要考察了我国“诉调对接”机制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并对江苏省、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及保险行业的“诉调对接”实践展开实证分析,旨在寻找“诉调对接”机制的成功雏形并挖掘当前立法的不足和司法的困境。然后介绍了国外“诉调对接”机制的成功模式并对照我国司法实践进行评析,以期能有所借鉴,主要包括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德国的调解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调对接”机制。其次,本文总结出我国“诉调对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诉调对接”实践中存在弱化公民诉权的现象;二是存在调解实践的盲目扩张,强制调解现象颇为普遍;三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值得反思。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法治化进程呈现阶段性特征,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欠缺和相应配套程序的缺失注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一蹴而就,也就影响了我国“诉调对接”机制作用的发挥;二是纠纷化解对权力的依赖;三是诉调衔接制度缺失、程序不完善。最后,本文对完善我国“诉调对接”机制提出三点建议。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初衷是为了更有效的化解当事人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因此,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不受侵犯应是“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过程的首先需要强调的,这就需要牢固树立自愿性原则和私权自治原则。构建法院预立案调解制度则是推动“诉调对接”机制有效运行必不可少的程序准备。第一步需要在从立法上肯定对接机制的正当性,第二步则是确定预立案调解工作模式和流程,第三步完善预立案调解制度的配套措施。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起来,形成动态的良性循环是决定“诉调对接”机制运行效果的关键因素。因此,文章最后提出完善诉调衔接制度的建议,主要是构建以司法为保障的“诉调对接”机制,并对司法保障的内容和如何在诉调衔接实践中提供司法保障进行了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