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发展日新月异,各式各样的经济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主体参与其中。公司这一市场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活动的需要,促使公司的发展日臻完善,同样,规制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也随社这种发展不断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面临着两个矛盾的价值问题,即安全与效率,二者之间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在每一项市场活动中不得不考虑、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首要问题。就公司而言,其市场行为也同样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由此引申出来的且值得关注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市场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抽逃出资的行为的普遍存在。针对这一种普遍存在的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抽逃出资承担责任的形式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当对这三种性质不同的责任承担形式的条件和方式进行深入分析的时候,不得不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是,这三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目前存在着诸多缺陷,其无法实现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平衡。本文从对抽逃出资三种不同形式的责任承担条件和方式进行分析,剖析其中存在的不足,立足与寻求新的抽逃出资法律责任形式构建,力求在三种责任承担形式中,实现市场经济活动所追求的安全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平衡。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抽逃出资的概念进行界定,主要阐明什么是抽逃出资,在市场活动中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对抽逃出资的认定。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抽逃出资的责任形式进行分析,抽逃出资的三种责任刑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阐述每种责任承担形式的法律规制。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现行立法对抽逃出资的责任界定存在的问题,立足从三种责任形式,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同的责任承担形式角度出发,阐述现行立法对三种责任承担形式的界定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构建提出思考,力求在三种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强化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追求市场经济所期待的效率价值;发挥公权力对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违法行为的制约作用,追求市场经济所期待的安全价值。通过三种不同责任形式的构建,使得安全与效率这一市场经济价值矛盾统一体实现有效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