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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性犯罪,对二者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能清晰的界定。但当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驾驶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时,其定性往往存在争议。本文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一起真实案例的分歧意见进行分析,了解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并从实践和理论上对二者进行区别,从而得到本案的结论。本文由引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引言主要内容为交通肇事的发生原因及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等。正文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基本案情:主要介绍了叶某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民警的检查,在逃跑的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及司法机关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第二部分:案件争议焦点,一种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叶某在无摩托车证驾驶的情况下,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两轮摩托车搭载侯某、贾某,且三人均没带头盔,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叶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故意的,但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对危害结果发生是排斥的、反对的,其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叶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为逃避民警检查,置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于不顾,驾车逃跑,并在未确认安全行使的情况下,加速通过公路路口,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辆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冲向路旁人群,致两人死亡,多人受伤,并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叶某在客观方面上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且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违章驾驶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部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来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进行论述,从而对两种行为交织情形进行定性分析,以及二者的刑罚适用。第五部分:从叶某的主观、客观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到本案定交通肇事罪而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