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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问题涉及到共同犯罪和中止犯的相关理论。按照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的认定,如果以对中止犯的规定为适用标准,即以“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三要件为标准,那么对于单独犯罪来说,极易适用。然而,该标准对于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认定就极为困难。原因在于:该规定中的有效性标准显得过于刚性,其强调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点,忽略了部分共犯人为了脱离共同犯罪的整体所做出的真挚的努力的意义;在实践中,对单独犯罪的处罚三个标准是实行减免的依据,而对共同犯罪的中止犯的认定标准没有统一,造成部分共犯人符合三个标准却由于其他共犯人的原因不能得到法定的量刑,而只是作为一种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从我国的研究现状上看,在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方面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理论,但对于共同犯罪和中止犯的结合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而且在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认定上还存在大量的争议。因此,本文在对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理论上我们通过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可以做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不断完善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的理论发展,以期形成统一的学说和成熟的理论;在实践价值上,对于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认定标准进行较为理性的分析,有助于我国在立法上的完善,从而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拟就共同犯罪和中止犯的相关理论概述、国外相关立法例和立法学说、分类解析、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全面分析了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对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益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共同犯罪与中止犯的相关基础理论。在这一部分,笔者简单的对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分类、中止犯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中止犯的立法理由进行了论述,从而引出了共同犯罪与中止犯的关联性;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又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个别人的行为要求我们在对于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认定上既要考虑共同犯罪的过程和结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力,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点,同时还不能忽视其所具有的独立性特点。第二部分:国外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立法实践和理论。在该部分,笔者对主观说、客观说和共犯关系的脱离进行阐述和评价,对于共犯关系的脱离笔者进行了着重的介绍,并对脱离共犯关系的几种分歧进行了评价,得出如果共犯人从主观上积极地切断与其他共犯人的意思联络,使得共同犯罪的整体意志化解,客观上都阻止了自己的“原因力”带来的效果,那么其后,其他共犯的继续实行行为就无法认定为实施了中止行为的共犯的行为,对于其后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当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其先前行为与其他共犯人行为结合一起时形成的作用力。只要能够有效阻止这一作用力,使得这一作用力对其他犯罪不再具有任何积极效果,才能够认定其有效地从共同犯罪关系中脱离出来,成立犯罪中止是恰当的。第三部分: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认定。在该部分,笔者对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犯和复杂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片面共同犯罪)的认定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个别共犯为阻止其他共犯进行的暴力行为性质的认定应把握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第四部分:我国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在该部分,笔者指出了我国在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上立法时并未予以规定,借鉴德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出增加相应的条款和引进准中止犯的制度,希望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理论和司法实践予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