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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人们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在环境、交通、产品等各个领域很容易产生多人致害的行为,有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而是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却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公平的分担责任,如何最大程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现有法律的盲区,值得侵权法理论和立法的深入思考。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目的不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侧重于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冲突,出现不平衡时,进行及时的矫正和恢复,旨在对受害人的救济以及在加害人之间进行责任分配,最大程度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社会活动不可避免的产生融合,行为之间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但是行为个体却越来越独立,侵权行为已不仅仅局限于单独侵权,意思联络下的共同侵权,而不断出现新型的侵权行为,尤其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使得现行法律规定无法涵盖所有的侵权类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学理上的争议,使得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理论与其他相关理论易产生混淆,在遇到此类侵权行为类型时往往由于不同的理念,不同的价值取向,而造成不同的认识,甚至不同的判决。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对公平价值判断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对个案的判决作不同的选择,从而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以及公众对法律的公信力。笔者通过分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间的差别,进而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性质、功能、类型等角度进行分析,确定此类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突破“受害人中心”的价值取向,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性质入手,通过对国内外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民事责任的现行规定及实践操作进行比较分析,引入可预见性原则,对注意义务进行细化,以及从程序上进行设置,在保障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的同时,确保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得到合理划分,最大限度的实现侵权行为法所追求的根本价值。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性质和类型进行了分析,在对理论界不同观点的比较基础上,提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着重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其他类似侵权行为进行区分,从而更进一步对无意思联络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归类。第三部分对我国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立法规定,以及立法草案,学者建议稿进行评析,探究我国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研究现状,并通过对国外立法例的考察,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第四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入手,把共同过失细化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并通过一般可预见性原则的限制,缩小共同侵权的范围,防止连带责任的滥用。另外,在程序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普通共同诉讼的模式,即可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侵权行为人处于平等的受保护地位,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