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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式治理作为中国的特色治理模式,是政府集中力量解决突发事件和社会管理疑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具有主体权威性、客体特定性、方式运动性、结果反弹性等特征,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需要,也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发动,它具有独特的触发机制和运作流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迎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受到高度关注,法律保障、制度保障一一建立,却面临着常规治理手段失灵的尴尬,但当有重大活动出现需要做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时,政府却能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实现“APEC蓝”、“阅兵蓝”、“G20蓝”等显著治理成效。本文选取了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马拉松霾”到“APEC蓝”的大气污染运动式治理的典型案例,通过观察、分析政府在空气保障工作过程中的运作来回答两个问题:1.“马拉松霾”到“APEC蓝”的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差异显著的影响变量是什么?2.这些变量能不能变成常量,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效果的可持续性?研究发现,空气质量的公共物品属性易导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出现“公地悲剧”,政府应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但由于属地政府没有动力,环保主管部门又能力不足,日常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当运动式治理阶段到来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始受到属地政府的重视,被当成政治任务来完成,治理资源也得到再整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受困于环保资源与力量有限的问题迎刃而解,再加上督查机制的运转,实现了“条块联动”,让中央“做好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意图得以具体化、实践化。至此,导致防治绩效差异的影响变量不言自明:议题的合法性承载和治理资源再整合。但要想把这些变量变成常量,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效果的可持续性,还需要克服运动式治理不可持续、治理手段游走在合法和正义边缘、治理结果反弹、治理成本高、转嫁责任等问题,参考英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成功的专项治污案例,本文尝试给出了走出运动式治理困境、改进大气污染治理现状的方案:改变环境议题的合法性承载,保持大气污染防治的可持续性;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保障工作;整合治理资源,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利用科学与技术,兼顾行政效率与社会效益;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实现公众监督与公共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