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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发展刚刚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缩小城乡差距,是理论界和学术界迫切需要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粮食问题是关乎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国土资源中有13个省(区)是粮食主产地,这些地方人口密集,产业结构单一,有些甚至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在城乡互动联系增强的背景下,如若处理不好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问题,城乡差距将进一步扩大。反过来,城乡差距的扩大可能会使得农业生产动力不足,动摇我国稳定发展的根基。因此,粮食主产区的城镇化建设的好坏,对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城镇化是解决粮食主产区现代化、稳产增收、规模经营和分流农村劳动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2013年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对城镇化的重要性做出肯定和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也对推进新型城镇化提出了总体要求。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年,也是“十三五”规划起草阶段,深入研究内蒙古粮食主产区城镇化,为推进内蒙古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统筹发展意义重大。内蒙古的城镇化率领先全国同期平均水平。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扩大,居民居住环境得到改善。但是,城镇化率参差不齐。特别是在内蒙古地区的38个粮食主产区中,只有3个人口城镇化率高于70%,还有10个处于城镇化中级阶段,25个都处于城镇化率小于30%的城镇化初级阶段。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内蒙古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就是提高粮食主产区的城镇化率。内蒙古粮食主产区城镇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内蒙古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区)中,6个粮食净调出省区之一,人均耕地面积是全国人均的3.2倍,耕地后备资源较大,很多粮食主产区还是自治区畜牧产业的排头兵。存在的问题:一是地区粮食生产变化引致地区性的粮食数量缺口扩大。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粮食主产区农民大量进城,流动人口数量激增;二是粮农种粮积极降低,粮食质量下降;三是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脱节;四是城镇规划与常住人口脱节;五是城镇化质量高低两级分化;六是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制约城镇化发展质量的提高;七是快速扩张的城镇与支撑力不足的矛盾突出。推进内蒙古粮食主产区城镇化发展的思路和重点。具体思路:一是完善相关土地经营制度,二是走多元化发展道路,三是抓好农业现代化,四是学习成功经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粮食主产区城镇化的重点和难点,是要保护耕地确保地区粮食安全,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产业升级,破解资金、资源和生态三大难题,消除城乡分割,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化解农业用工荒。内蒙古粮食主产区城镇化发展的法制保障。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开启了“法治中国”的新时代,关系到内蒙古地区各族各界百姓生活的福祉。粮食主产区城镇化建设由法制来保驾护航尤为重要。为此,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制定实施内蒙古地区粮食主产区城镇化的法制保障:一是粮食主产区城镇化建设中农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粮食主产区在进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时,要注重程序的完备、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确保制度合法正当。同样推行农村集体土地改革时,必须以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作为基础。二是粮食主产区城镇化建设中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的法制保障。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的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让农民和市民身份对等,这样农民才有机会逐步建立城乡平等的社会保障体制机制,进而享受教育、文化、医疗等方面的城乡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三是粮食主产区城镇化建设中绿色循环低碳的法制保障。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要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对多个部门的规划进行“一张蓝图管到底”,即对农田保护控制线、基本生态红线和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实施刚性控制。要立足粮食主产区域特色制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规则,还要顺应形势、扶持发展非公经济为主的第三产业措施,构建绿色生态城镇的环保法律法规。四是粮食主产区城镇化中政府多元可持续投资的法治保障。要强化内蒙古粮食主产区城镇化建设所需财政支持的法治保障,完善财政保障的地方性立法。科学的投资政策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离不开完善的法治保障制度,这恰恰也是内蒙古粮食主产区城镇化建设投资的短板。五是粮食主产区城镇化建设中新型农民职业人才培育的法律保障。为新型农民的职业教育立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总人口是以农民为多数的国家,以农民为主体,出台一部规划其职业生涯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内蒙古是一个民族自治地方,本文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提出设立一部提高民族地区劳动者素质技能,培育新型农民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议,以及制定培育新型农民的经费投入政策,鼓励行业参与新型农民职业技能的培育,形成“学习+就业”订单流水线式的农民就业提高技能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