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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近年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证券等领域频频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其中如何合理、有效地实现大规模侵权受害者的救济问题是关注重点。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在大规模侵权受害者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大规模侵权行为及其受害者的特殊性,试图从《企业破产法》、《保险法》、《公司法》的角度探究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非自愿性债权人综合救济机制,以加强对大规模侵权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本文第一部分对大规模侵权及其受害者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予以阐述,一方面对大规模侵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了大规模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性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体现了大规模侵权问题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从数量、影响范围、因果关系确定方式等方面,分析大规模侵权受害者与一般侵权行为受害者之间存在的区别,凸显出大规模侵权受害者所具有的特殊性,以此阐述针对该类受害者建立综合性救济机制的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则阐述了大规模侵权领域内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对我国调整大规模侵权法律关系的实体法依据、程序法依据以及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等进行介绍;然后结合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进行阐释和分析,并准备在下文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综合救济机制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将根据第二章中所指出的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方案,首先是针对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不合理之处,提出重塑大规模侵权受害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构想,希望在不改变有担保债权优先性的前提下,提高大规模侵权受害人人身损害型债权的受偿顺位;其次是希望通过完善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救济力度,包括在重点领域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对我国的责任保险实行专业化经营;最后是根据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等管理层对公司非自愿性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既可以有效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控制权,又可以为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救济提供经济保障。本文第四部分为文章结论,对本文的内容进行一个整体性的概括,并说明应对大规模侵权受害人救济问题的各项救济措施应当结合为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综合救济机制的功能,也表达了对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希望,以从根源上杜绝大规模侵权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