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但家庭暴力却是本该温馨的家庭氛围中的不和谐音符。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稳定,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国际社会上也曾引起广泛关注。2015年12月27日,我国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在颁布后卓有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困难的现实问题,取证难也就意味着有关家庭暴力的诉讼难以继续,进而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本该幸福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但家庭暴力却是本该温馨的家庭氛围中的不和谐音符。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稳定,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国际社会上也曾引起广泛关注。2015年12月27日,我国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在颁布后卓有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困难的现实问题,取证难也就意味着有关家庭暴力的诉讼难以继续,进而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本该幸福安逸的家庭环境也逐渐千疮百孔。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认定以及证明责任过重,证据证明标准过高,受害者举证困难,直接证据来源窄等问题仍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解决的难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可能解决障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争取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认清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取证制度现状,解决家庭暴力犯罪取证难题,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现如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篇论文主要从四个层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概述。首先从家庭暴力犯罪的含义出发,从域内域外的角度,介绍了什么是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犯罪又是什么以及有哪些行为方式;其次,阐明了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最后分析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原因。第二部分从三个层面阐述了我国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取证制度的现状与不足。首先介绍了我国家庭暴力的常见证据种类,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等;其次通过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证明主体、证明责任,以及证据的证明力来揭示当事人举证困难等问题,从而形成对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取证现状的基本概览。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内外家庭暴力犯罪取证的经验。从美国、英国、挪威、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经验出发,分析了其有关家庭暴力犯罪取证过程中的可采之处以及对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取证方面的启示。例如美国的强制逮捕制度,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以及不放弃追诉政策;英国设立了反家暴专门机构以及家庭暴力注册簿;澳大利亚的干涉令以及庇护所;挪威对家暴采取无条件的司法干预;我国台湾地区的“行径据提”“访视”等。第四部分阐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制度。从合理拓宽家庭暴力的证据种类、强化证据适用、解决证明困难问题、重视间接证据的适用,转变证据观念,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联动合作等角度展开分析,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暴力犯罪证据规则,协调联动各机构开展活动,提高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效率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以小见大,通过梳理现如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现状,尝试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取证方面的不足入手,在总结归纳域外有关家庭暴力案件取证方面的经验后,综合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尝试通过对比研究的思路来探索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取证制度有何可改进之处,以期能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中弱势群体的取证困境。
其他文献
作为企业外部投资者的典型代表,机构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已被学术界证实,同时,机构投资者的监督职能是促进公司创新的重要机制。然而,现有研究通常将投资机构视为独立同质的个体,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是否会进一步影响公司的创新活动,文献还较少涉及。人们普遍认为经济体系的绩效受其内部结构的影响,在实际投资活动中,机构投资者也并非各自独立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与监督的过程。相反地,他们之间会协调
贸易成本是国际贸易中相对优势的重要来源,直接影响贸易行为的发生与否。作为贸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税与运输成本是学术界重要研究课题,但鲜有文献从贸易成本结构角度展开研究。关税与运输成本在影响市场运行效率方面存在重要差异。运输成本自然构成国际贸易相对价格,不存在价格扭曲造成的效率损失问题。关税则不同,一方面,关税通过提高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产品成本降低价格-成本差,并转移企业超额利润以增加社会福利;另一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是增值税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在保持了税负完整的同时,也因其功能的特殊性而滋生了大量相关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能够与发票犯罪联系起来,主要归结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当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虚开,受票方则获取了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虚假进项税额,在税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国家对此笔进项税额并无征收的权力,受票方反而可以以虚假进项税额抵扣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从而造成国家
作为我国着重打击的严重毒品犯罪之一,运输毒品罪长期坚持“严打”的刑事政策,但并未能取得良好效果,反而导致其司法适用过程出现了新的问题,成为我国毒品犯罪又一个治理难点。为应对该难题,本文从运输毒品罪司法适用中现存的问题出发,分析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而后围绕问题和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本文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简单描述运输毒品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并从中抽象和归纳出其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兜
使用盗窃行为作为日常生活生产中常见多发的侵财行为,但随着其违法行为的扩展,行为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加,部分行为具有了可罚性,因而引起了对使用盗窃可罚性及可罚范围的争论。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处罚范围过于狭窄,使用盗窃行为的刑法规制引发了理论争议以及陷入了司法适用困境。因此,本文首先厘清使用盗窃的内涵,在肯定使用盗窃的可罚性的基础上,考察我国司法实务关于使用盗窃的典型案例以及认定现状,
租车质押借款类案件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但实务中就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界对于此类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也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本文第一章厘清租车质押借款行为的概念与样态,并通过考察典型案例梳理出此类行为的司法认定争议;第二章、第三章以租赁车辆是否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为依据,分别对以虚假信息租车质押借款行为和以真实信息租车质押借款行为的刑法定性展开研究;第四章讨论与定性密切关联
监督过失犯罪是一种基于职权地位、为行为主体赋予特殊注意义务,即监督管理义务的过失犯罪类型。其不仅包括对人的监督过失,也包括对物的管理过失。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指的是监督者实施的行为根据其自身的性质能否被特定化的问题。没有行为则没有犯罪,实行行为是成立监督过失犯罪的必备条件。因此,在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中,实行行为的定型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不仅能够发挥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
在司法过程中,罚金刑适用越来越广泛,但判决生效后的罚金刑却常常难以得到执行,经过逐年积累,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之间正在形成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在判决普遍难以执行的大背景下,罚金刑的执行面临着雪上加霜的窘境,罚金刑制度正在适用率与实执率的现实背离中逐渐沦为没有威慑力的一纸空文。一方面,随着罚金刑的扩张立法和“扩张罚金刑,相对应减少自由刑”刑事政策思维在司法中的应用,罚金刑的适用率和适用金额持续上升;另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增长,截至2020年,机动车保险保费收入达到8244.75亿元。飞速增长的机动车保险市场成为了滋生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土壤。我国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大量的车险诈骗犯罪制约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于侦查学,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总结法,深入分析我国当前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原因和现状;剖析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各
高频交易是一种根据相应算法,分析市场信号,通过计算机技术,以毫秒甚至微妙为时间计算单位,自动且超高速地生成、执行和取消订单,从中获取利润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高频交易技术是一种中立化技术。相关研究表明,高频交易技术对增加市场流动性有积极意义。但是,高频交易的危害性也不容忽视。滥用高频交易技术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可以操纵金融市场。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传统的三种操纵市场行为类型基础上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