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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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来看,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法治先行,区域经济的调控需要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进行“协调”和“干预”,特别需要经济立法方面的“协调”和“干预”,经济法正是国家协调或干预经济关系之法,故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调控属于经济法的职能范畴。如何从经济立法的角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立法制度来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这对我国的统一大市场体系的建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在研究区域经济立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区域经济立法模式以及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区域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域经济法的执行机制。主要研究内容如下所述。 1、区域经济立法的基本理论。以区域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包括区域分工与合作理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等,作为区域经济立法的经济学理论依据;通过分析经济法的功能和价值目标等,归纳出区域经济立法的法学理论依据,如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公平与效率等。区域经济立法的经济学理论与法学理论,一方面反映出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性,一方面反映出区域经济立法的法律价值和法学理念,对区域经济立法的定性与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2、国外区域经济立法的实践。通过对国外区域经济立法实践的比较分析找出区域经济立法的共性,这对我国区域经济立法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具体包括四个方面:有一个综合性的区域开发基本法、特别区域开发立法、政策手段的法律化及具有权威性的专门的管理机构。这些共性虽然是从不同法域国家的立法中总结出来的,但其成功的经验表明这些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中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我国在不断改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摸索出区域经济调控的一般准则,为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我国区域经济立法权和法律体系。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立法权问题。区域经济调控涉及中央的宏观调控和地方的调控,决定了立法方面必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立法。结合我国中央和地方的二级立法体制,深入研究区域经济立法过程中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配置,提出不应突破我国的二级立法体制,现行立法体制可以满足区域经济立法的主要要求。另外,通过分析区域经济立法协作这一新事物产生的意义和作用,提出我国区域经济立法协作机制,此机制实质上是在不违反二级立法体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间或地方权力机关之间建立的立法协商机制。第二部分为区域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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