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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个概念是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来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司日益规模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之中。欧美国家对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公司的设立不仅要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要考虑对公司员工、债权人、消费者、所在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一种必然趋势,2006年1月1日,我国新《公司法》施行,其中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新《公司法》虽然以一般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顺应了国际上对公司的要求和标准,但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标准,这不利于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实施。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实施,建立健全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是公司社会责任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著作及论文多论述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性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的论述主要侧重于加强公司自我监督(公司的内部治理)及国家监督。而近年所发生的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案例表明公司内部自我监督及国家监督存在严重缺陷,它们不能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的监督,而社会公众、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越来越大。本文将以社会监督为切入点,围绕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及其完善这个问题进行论述。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并提出问题,然后进行文献综述,介绍已有的研究成果,最后简单介绍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正文第一章,介绍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介绍并分析我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出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第三部分是正文第二章,公司自我监督,介绍公司自我监督的必要性,公司自我监督的主体,概括公司自我监督的优越性及缺陷,并简单分析其原因。第四部分是正文第三章,国家监督,介绍国家监督的必要性,国家监督的主体,概括国家监督的优越性及缺陷,并简单分析其原因。第五部分是正文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之一,社会监督。介绍社会监督的现状,强调社会监督的必要性,社会监督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第六部分是正文的第五章,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之一,关于如何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本人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既要进一步完善公司自我监督、国家监督机制;又要重视社会公众的力量,充分发挥民间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监督机制;从而形成公司自我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有机联系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其次,完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介绍了构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分析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缺陷及原因;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的标准,以及具体改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式和方法。最后,构建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一是建立奖励或惩戒措施,引导、督导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建立奖励或惩戒措施,引导、规范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