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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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正处于一个快速数字化的进程中,个人信息数据已经成为除传统生产要素之外的必不可少的新兴生产要素。数据在帮助人们预防金融风险、预防犯罪、降低制造成本方面效果显著,但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大公司和政府部门往往掌握了海量公民信息,一旦发生泄漏事件,往往影响巨大。因此对于数据安全的保护,尤其是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逐渐提上各国政府的议程。2018年5月25日欧盟通过并实施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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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正处于一个快速数字化的进程中,个人信息数据已经成为除传统生产要素之外的必不可少的新兴生产要素。数据在帮助人们预防金融风险、预防犯罪、降低制造成本方面效果显著,但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大公司和政府部门往往掌握了海量公民信息,一旦发生泄漏事件,往往影响巨大。因此对于数据安全的保护,尤其是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逐渐提上各国政府的议程。2018年5月25日欧盟通过并实施历时四年之久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成为在全球在数据安全领域影响最广泛、也最具标志性的条例,因此值得深入研究。我国近些年来也已经出台了大量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引文件,其中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并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的保护重视程度提高到国家法律层面,试图加强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和数据安全,但仍存诸多问题。本文以数据安全背景下GDPR中的DPO制度为切入点,对欧盟数据保护官(DPO)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分析,了解DPO的任命、法律地位和职责以及相关争议,从发法律制度比较和现实路径等方面,提出在借鉴DPO制度的基础上,确立及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领域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从而更好的实现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有关数字化人权的保障。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欧盟GDPR和DPO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回顾了欧盟对于数据保护的历程,梳理了当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然后以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德国引出DPO制度为例,并且指出DPO制度是如何逐步衍进到欧盟在2018年实施的GDPR中,最后归纳了在GDPR制定过程中有关DPO制度的相关争议。第二部分,欧盟GDPR下DPO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GDPR第37条介绍了DPO的任命条件、数量和范围;结合第38条提出DPO应当具有知情权、获取资源权和独立权,还联系《数据保护官指南》指出DPO自治权的边界在于本职工作范围之内;然后从DPO扮演的角色和GDPR分配的任务明确DPO在法律风险、管理和实施的责任;最后是从企业层面探讨DPO与现有组织架构衔接和整合,以及DPO如何发挥自身作用促进数据权利的保障。第三部分,DPO制度的评析。首先选取了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与GDPR的相同做了比较分析,宏观上又分析了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GDPR的区别;然后由剑桥分析公司信息泄露案引出GDPR的实施背景,阐述GDPR的宗旨和DPO的功能定位,对比其它地区的发达国家关于DPO的实践,总结了DPO制度的优势;最后介绍DPO资格认证的取得流程和当前实施现状,其中欧美国家早在2000年就开始培训相关人才。第四部分,DPO制度对中国数据保护制度建设的启示。首先提出我国法律和GDPR之间存在数据权利的法律限制、数据存储本地化、跨境传输限制和数据存储期限这个四个挑战;然后分析了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借鉴DPO的基础和可能性以及如何增强借鉴的可操作性;最后提出共同构建相互信任的数据安全环境和数据监管体系建设来促进我国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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