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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大韩航空前任副社长赵显娥乘坐从纽约肯尼迪机场飞往仁川的KE086次航班时,因对空乘人员提供坚果的方式不满,要求机长返回登机口并让乘务长下机,“大耍威风”,一审被判处一年徒刑;2015年11月30日,在吉隆坡飞往北京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班机上,中国籍乘客郑浩在登机后谎称自己携带炸弹,经当地警方地毯式搜查之后确认并无炸弹威胁,航班延误多时后获准起飞,其被雪兰莪州雪邦法庭判处坐牢5天罚款7000令吉(约2300新元);2015年11月11日,旅客陶某在厦门至南京的SC4803次航班降落前5分钟使用手机且不听机组人员劝阻,被行政拘留5日……近年来,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的民用航空运输中,在飞机上打架、酗酒、寻衅滋事、谩骂侮辱机组成员等不循规旅客事件屡见不鲜,成为了影响民用航空业发展的重要阻碍,那么如何对民用航空不循规旅客进行惩治呢?欲得出上述问题的答案,需要从分析不循规旅客问题在国际航空法律文件和各国国内法中的概念及行为类别入手,然后分类讨论管辖权对不循规旅客惩治的影响,机长权利对不循规旅客惩治的意义,以及对不循规旅客的惩治措施和尚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现有的1963年《东京公约》、国际民航组织第288号通告、2014《东京公约》议定书的有关内容,结合比较分析美国、英国、韩国、中国为代表的各缔约国的国内法;采用对比和案例分析法,结合司法实践;同时参考航空刑法的发展演变,参考民用航空业的发展等诸多因素,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总体上看,惩治民用航空不循规旅客需要统一国际民用航空安保公约规则与更新各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制条款相结合。最新修订通过的2014年《东京公约》议定书首次具体列明了公约会对向机组成员实施攻击行为、以及拒绝遵守航空器机长发出的或以机长名义发出的合法指令的不循规旅客进行惩治,该惩治范围在各缔约国国内法中也基本都有体现。现行的国际通用的对不循规旅客的管辖权规则除了传统的管辖权外还有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降落地国管辖权、经营人所在地管辖权。由于降落地国管辖权和经营人所在地管辖权是在2014年《东京公约》议定书中刚通过的,很多缔约国的国内法相关内容还没有进行更新修订。东京公约赋予机长对不循规旅客可采取合理措施及必要管束的权利是遏制不循规旅客的重要手段,公约第十条对机长权利的豁免权也为机长惩治不循规旅客提供了保护;东京公约议定书对飞行安保员规则的增设是对机长权利的补充,但由于飞行安保员规则受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限制,还未成为惩治不循规旅客的通用规则。当下民用航空不循规旅客惩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尚待解决。如不循规旅客的行为范围没有国际统一的标准、管辖权的增设并没有在实践上包含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飞行安保员规则因没有成熟的实现环境而形同虚设、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对不循规旅客的惩治规则没有完全与国际公约中的规定衔接、对不循规旅客惩治的自由刑普遍应用但罚金刑的适用相对欠缺。民用航空不循规旅客惩治的相关法律规制还有很大的发展余地,也还有很重的完善任务。意识到这些缺漏,结合国际公约的发展趋势及各缔约国国内法相关规定的更新修订,不断地完善现有的国际规则及国内法规定,对未解决和新出现的不循规旅客问题予以规制,建立国际通用的惩治规则,并在各国内法中予以明确,统一惩治不循规旅客的司法实践。这个世界上本没有路,对不循规旅客问题的惩治是在不循规旅客问题出现并影响了民用航空业的有序运行之后,才引起民用航空业及各国的重视并开始制定国际规则和国内法条款予以规制和惩罚;走的人多了也就有了路,不循规旅客的惩治已从1963年《东京公约》的笼统约束发展到如今《东京公约》议定书通过,有了一系列的国际民用航空法律文件的规制和约束,对惩治的范围和惩治的规则都予以扩大和细化。法律的确有滞后性,法律的制定也存在僵硬性,但是顺应时代发展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会显示出法律的科学性,国际民用航空法律文件对不循规旅客惩治规则的完善及缔约国国内法的跟进规制会对不循规旅客问题有一个强有力的威慑和遏制作用,使国际及各国的民用航空业有一个更安全、有序、稳定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