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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国已卷入综艺节目模式贸易的全球化浪潮中,海外综艺节目模式付费引进已成为国内综艺节目制作的主流路径,也是国内综艺实现高水准、大片化的保证。“综艺节目模式版权购买”“版权引进”“正版节目”等称谓充斥新闻媒体报道和节目宣传营销之中。本文将从节目模式的内容和实质纳入版权法视角下考察,澄清“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之称谓在严格版权法意义下并不能成立,综艺节目模式的实质组成是任务、规则、流程安排和人员设计等,都是“思想”性质的内容,受制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其不能构成版权保护的作品,只能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以外的知识产品受到法益保护。当下的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并非单薄的“许可授权”,综艺节目原型方会将节目的创意、版式、道具、制作方式、操作方法及顾问服务等等一系列制作节目的相关事务做一个“打包”提供给节目模式引入方。不论双方合意的形式为何,是“节目宝典”“飞行制作人”还是“节目标识使用权”,归根结底都可以总结为“节目制作方法+节目形式”的输出/输入。“节目制作方法”的引入主要以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而“节目形式”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节目模板”以知识产品的许可使用的形式引入,也正因为节目模板的知识产品性最接近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才诱发诸多学者向版权保护的方向探索。但是深入到综艺节目制作实践中去看,综艺节目模式中的“节目模板”实质上是由任务、规则、人员选择、流程设计、后期制作策略、操作规范等主要要素构成,综艺节目“人造情境+自由时空+真实记录”的特性决定了节目模板不可能去编写、虚构故事情节走向、人物命运安排等,其嘉宾真实参与和真实拍摄记录的运作方式决定了节目模板一定是框架性的、规则性的,受制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其不能被版权垄断,否则一方面会挤压公共空间,极大束缚综艺节目发展创新的手脚;另一方面也给版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带来巨大挑战,加剧版权制度的异化。因而以“不正当模仿”为界限的竞争法保护模式是综艺节目模式保护最恰当的方式选择。竞争法法益保护的模式能够在全面禁止与自由模仿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能够防止给予节目模式版权保护所带来的“思想”的垄断,妨碍综艺市场充分竞争和自由发展,又能够对那些不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直接抄袭、照搬竞争对手的成果的不正当模仿行为加以规制。这也对我国以商业标记型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版权方向上具体规制的需求。此外,完善健全的市场机制是综艺节目模式贸易发展的根本,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需要政策支持、行业协会自律以及完善的市场产业链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