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加入世贸,保险领域的开放势必不可阻挡,诸多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抢滩中国保险市场就足以说明此点。尽管“9.11”的巨额赔付使得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展业步伐有所放慢,但此绝非常态,百舸争流之势已日渐明朗。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现行保险法在实践中凸现的不尽完善之处无疑成为了阻碍保险市场蓬勃发展的绊脚石。众人翘首以待的保险法的修改,虽然在2002年10月得以通过,但审视修改后的保险法,不难发现,很多地方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善,问题依旧。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仍困惑于现行法律适用的困难,正因为如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这份解释的内容确实有助于法院对保险案件的审理,但却有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之嫌,增加了很多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因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足见,我国现行保险法确实存在着漏洞,使得实务中产生了很多亟待的解决问题,而讨论较多的受益人问题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例,我国保险法既没有贯彻被保险人本位,也谈不上投保人本位,对于作为内部关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主体来说,在权利义<WP=4>务方面畸轻畸重,使得调整失衡,没能够构建起自己严谨的权利体系。本文分五部分对受益人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章探讨了受益人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受益人的概念、分类以及法律特征;第二章对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于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合理性,并探讨了实务中于房贷、车贷险中将银行指定为“第一受益人”的问题;第三、四、五章的探讨集中在现行保险法中人身险的受益人问题上:第三章,针对我国人身险的受益人资格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受益人应该具有保险利益的观点;第四章谈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在第五章中对受益权的内容、性质以及行使与丧失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在第六章中,对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受益人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文章中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分析,比照国外保险法的成熟理念和实务中的习惯做法,笔者以自己的浅薄之学,得出了这样的一些结论:受益人与保险金受领人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即受益人并不一定能够受领保险金,而受领了保险金的主体也绝非通称受益人;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主体,其不能左右合同本身效力;受益权可以分为两类,其权利性质存在着差别;受益人不仅仅存在于人身险中,在财产险中亦可以出现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非自然人主体,被指定的受益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权应该由投保人行使,被保险人享有的应当是一种同意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而人身险中受益权的行使并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必要要件的;现行保险法中有关受益权丧失的规定存在着可探讨之处,有待作进一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