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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瑕疵是公司虽然已经经过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但是在设立过程中却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形。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对公司设立瑕疵有着比较清晰的态度,我国目前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问题如何进行认定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模式和体系,加之公司设立瑕疵的司法救济程序缺位,导致相关利益主体缺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总体而言,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与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本文在比较和借鉴两大法系对待公司设立瑕疵的立场和处理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可行建议。希望通过这一系统的论述,有利于将我国现有的公司设立制度进行整合,形成一整套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体系,进而有效指导我国公司法的实践活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公司设立瑕疵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常见,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对此进行了法律规制,态度明朗且体系清晰。然而我国的相关规定却寥寥无几,相关的研究虽然广泛却不够深入。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法,尝试在以下方面进行创新:重新介绍了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内容;厘清公司设立瑕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最新法律规定为依据,分析我国现有有关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现状;为了解决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公司设立瑕疵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提出个人的观点和建议。第二部分为公司设立瑕疵的概述。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事实上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但却未符合公司设立的实质或程序要件的情形。它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同,后者是为了限制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而对公司人格进行的暂时性剥夺,而公司设立瑕疵导致的无效则是永久性的。然后,对于公司设立瑕疵的类型,以公司设立时的条件为对照,分为实体瑕疵和程序瑕疵,并对其进行细化和分类。最后,介绍了公司设立瑕疵的制度价值。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能够弥补公司设立事前规制的不足,平衡安全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更有利于保护股东合理预期和债权人利益。第三部分为公司设立瑕疵的比较法研究。英美法系的国家对瑕疵公司原则上是承认其法人人格的,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国家仍然保留着采取强制手段来解散瑕疵公司的权利,同时还强调瑕疵责任人的个人责任。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设立瑕疵持原则否定主义,但是通过瑕疵矫正程序进行补救,同时规定否定的效力不能够溯及既往。最后,介绍了两大法系对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启示。笔者认为,在借鉴两大法系成熟理论的基础上,对公司设立瑕疵我国应持有“原则有效,尽量矫正,例外无效”的原则。第四部分为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现状。笔者通过对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有关规定的进行详细介绍,揭示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对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存续规定不明确;第二,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定类型过于匮乏;第三,公司设立瑕疵的矫正机制不够完善;第四,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否定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要解决的便是态度问题,态度决定一切:明确公司设立瑕疵的一般有效性原则;其次扩充和细化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定类型,使公司设立瑕疵的体系更加丰富;另外,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矫正机制,对矫正的事由、方式、效果进行进一步规定;最后,建立公司设立瑕疵的否定机制——无效之诉制度,对诉讼的具体制度,如诉因、诉讼当事人,以及判决的效力等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