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仲裁作为与民事诉讼、调解并存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相比较而言,仲裁的中的意愿原则与保密性原则较强,而且仲裁双方当事人比起诉讼当事人在诸如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地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作为90年代中国经济对外开放所带来的舶来品,仲裁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纠纷的解决选择的法律依据往往对裁决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经常会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例如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美国法。然而,把眼光回到中国的仲裁实践当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中国法”,那么“中国法”是仅指我国现行的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是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此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各种不同观点,目前在我国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或者权威性的判决对此问题进行阐明。成文法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解释中的抽象法律解释即法定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和自身职责针对一般性事项的正式解释,其适用很有特色。这类法律解释具有针对性强、规则明晰的特点,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规范的抽象、模糊、难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问题,往往也被视为法律规范。其中最为重要、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判解释。在仲裁裁决中是否选择适用司法解释以及如何在仲裁中借鉴或应用司审判解释,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之伴随着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出现,那就是随着提交仲裁的商事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仲裁裁决的数量也呈迅速上升趋势,在这一趋势背后蕴含的是依法裁决(包括适用司法解释)与其他仲裁方式(比如尊重交易习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之间的取舍问题,而现在突出问题是依法裁决适用比例明显偏高,甚至出现了学界所谓的仲裁裁决的法律化现象,结合实践情况来说就是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与法院审理案件之间,在规范化语言、审理程序以及裁判方式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按照如此发展势头,仲裁很有可能成为诉讼解决争端纠纷的一种附庸,其独立存在解决争端的意义不大。基于司法解释与仲裁裁决适用依据之间的关系,本文分析了司法解释在我国仲裁中适用的现状与面临的一些问题与困境,并提出了初步的应对之策。笔者根据实务中仲裁庭作出的一些仲裁裁决、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发展做了分析,努力做到文章更加符合中国仲裁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