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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传统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的理论观点已逐步被修正,而基于对财政理论改革创新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学者们对于税收本质的认识也在进一步深化。他们接受了西方学者们的“税收契约思想”,将公平、平等、自愿、合意、互利、民主和人权等价值内涵引入税收领域,提出以“契约精神”对传统税法学的税收本质论进行改良,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从而提出了崭新的“税收契约论”。这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转变纳税观念和征税观念,使纳税人真正做到自愿依法纳税,政府尽力为满足公众需要而行使公共权力;而且通过以蕴含契约平等价值的“服务与合作”关系取代传统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能够做到更好地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本文从分析我国传统税法学对税收本质的认识入手,指出现有认识对于指导我国税收实践活动的种种弊端,从而引出对于“税收契约论”的研究初衷。研究的方法主要是以现有理论文献的阅读和整理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法来对税收契约论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本篇论文的主体部分分别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税收契约论概述。首先,通过对税收契约论的思想渊源进行探究来揭示“税收契约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发展过程。税收契约思想并非凭空产生,它深受社会契约论、赋税利益说及公共财政论的影响,将其中蕴含的公平、平等、自愿、合意、民主和人权等价值内涵引入税收领域。其次,阐述了税收契约思想的发展状况。税收契约思想不仅对国外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有所影响,还被国内学者积极地应用于许多税收方面问题的研究,其中就包括对税收本质的研究。最后,本文从本篇论文所研究的税收本质认识的角度论述了税收契约的概念、类型及特征,且对我国两位学者对税收契约理论的相关论述进行了研究和评议。第二部分,税收契约论的实践价值。本文通过与目前西方经济学中影响较大的四个学说以及我国目前的税收本质认识相比较,得出税收契约论具有较大理论优势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从转变国家和纳税人的征纳税观念、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实现公众对国家预算的监督以及树立文明的税收观这四个方面,分析和阐述了税收契约论对于税收的征收、管理、支配、运用等一系列过程所具有的实践意义。第三部分,税收契约论的理论批判。由于税收契约论是针对税收本质认识的新理论,因此难免有其不足之处。本文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不足并针对不足给予了建议:一是“民主政府”的假设前提问题;二是“税收契约的自由性”在理论和实践中矛盾的问题;三是“狭义的税收契约”所包含范围的问题。尽管税收契约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不足,但对于税收契约论本身来讲,它仍具有较大的理论优势和实践意义,因此笔者重点从实现市场经济下法治化的财政及完善传统税法学中税收的形式特征两个方面论述了税收契约论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