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假释制度是指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在刑期届满之前,由于符合法定的条件而被允许附条件提前出狱的制度。假释制度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执行理念,目的是让罪犯在由封闭的监狱回归社会过程中度过一个缓冲期,避免由于跟不上社会节奏,在没有监管的条件下重新实施犯罪,使其逐步的适应社会的变化,顺利回归社会,最终降低社会犯罪率和再犯罪率。假释制度能够对犯罪起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作用,能够有效激励罪犯改造、降低监狱监管压力、帮助罪犯实现再社会化,能够降低监狱监管压力节约行刑成本。为了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实现更高质量的社会治理,有必要通过完善制度设计,依法扩大假释的适用。假释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爱尔兰,被美国引入后经过了反复探索改良,其积极作用不断发挥,西方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多数引入适用,许多国家的假释率常年保持在50%以上。我国的假释制度最早产生于清朝末年,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我国正在不断探索完善假释制度,发挥其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在我国,由于社会公众仍然保持着刑罚执行是报应犯罪手段的观念,以及假释制度本身存在许多不健全之处,并且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导致假释的正面作用未充分的发挥。与此同时在扩大假释适用尝试过程中,干部司法不公行为引发不良社影响。会司法部门开展从严控制适用假释,假释适用率逐渐降低,而且出现了地区之间不平衡的现象。目前司法实践中,变更方式仍然保持着“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局面,如何发挥好假释的作用,扩大假释适用制度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热点。本文在对假释概念、目的分析的基础上,梳理我国近十年来假释制度的政策以及全国假释率的变化,归纳概括当前假释在我国适用率低的具体现状进而提出扩大适用假释面临的困境,从社会观念不接受、假释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之相配套制度的不足三个方面分析当前困境形成的原因,在理论上和实践角度探讨扩大适用假释的目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随后,参酌国外大陆法系、欧美法系中假释适用率较高国家的有益做法,梳理能够为我国借鉴、发挥假释制度优势的先进经验。结合笔者在监狱工作岗位中的观察和思考,重点从解除法定不得假释的限制、建立有效的再犯罪评估系统、假释开庭制度的修正与撤销制度的细化提出假释制度本身的修正意见;从社区矫正的完善、构建部门协调机制、授予监狱矫正参与权力、依法合理追责等方面提出配套制度的调整建议,探寻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扩大适用假释的合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