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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是伴随现代社会发展而广泛出现的一种极其特殊的侵权救济方式,既然它属于侵权救济,那侵权法理论对它就有解析力。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而言,因果关系证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由于环境侵权诉讼往往具有侵犯对象广泛性、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对等、侵权行为具有高科技性、原因合法性、潜伏性等特殊性,又使得传统的侵权因果关系理论解析力不足。在此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是实现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的最优模式。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仍侧重公权力的控制和主导,强调以行政、刑事处罚的手段来加强保护环境,而对私益保护手段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环境侵权诉讼虽引入了举证倒置规则缓解原告的举证负担,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规定,使得各地法院在面对类似的案件时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而导致同案不同判。有的采取必然因果关系说来认定;有的单独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的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这不仅有悖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统一和权威性。我国立法关于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规定的缺失己严重不能适应层出不穷的新型环境侵权案件的司法需求,借鉴国外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学说,本文首先在法理上明确我国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推定的主要价值追求、证明标准,从而指导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再从立法者的角度提出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环境侵权领域直接规定因果关系推定方法,主张设计法律条文时应该注意与举证责任倒置相衔接,并遵循“纵横向两分法”的判定体系以填补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对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律空白,更好的救济受害人。最后再进一步阐述因果关系推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在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推定的条件中对“五要件说”进行了探讨;关于推定的适用步骤可归纳为三步;将事实上的推定上升为法律上的推定更能发挥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的司法实效,适用方法上坚持多元化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学说,从而能有效的解决我国在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的司法混乱的局面,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